高鐵作為出差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退票費問題一直備受各方關注。繼2020年關注高鐵票價及退改簽費用問題後,全國政協委員、民革安徽省委會副主委周世虹今年再次把目光對準了火車票5%至20%的退票費。
相關提案稱,現行鐵路退票費採取的是梯次方案,開車前15天以上退票不收取退票費;凡15天以內(含)退票均要收費:48小時以上的收5%,不足24小時的收20%,兩者之間的收10%。而且,春運期間,一律按20%收取退票費。周世虹認為,鐵路運輸企業收取旅客退票費的標準沒有進行過公開聽證,“5%至20%的退票費除了與其作為退票勞務成本的實際明顯不符,還與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符。”
提案還提出,事實上在2003年底,原國家計委曾發佈過《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明確規定能夠再次發售的車票,原則上不應當收取退票費;2008年,國家發改委也曾向原鐵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費。只不過,上述兩個文件並未得到實施。
12306推出了候補購票功能,那些並不影響再次發售的車票,該不該繼續收取退票費?最高20%的退票費,又是不是太高?這些問題確實值得討論。所謂退票費,不是旅客與鐵總在締約時談判的結果,而是鐵總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據此來看,退票費實有霸王條款之嫌。
退票費,到底收的什麼費?追問退票費該不該收,首先要釐清退票費的性質。如果作為運雜費,退票費的收取標準及金額顯然與事實不符,遠遠高於成本。退票費的真實含義,應屬民法上的違約金。鐵總作為承運人,以格式條款約定的違約金,如果明顯超過其實際損失,合同相對人有權要求下調違約金;如果旅客退票,很快又被再次候補出售,鐵路企業沒有損失,退票費就不該再收。
換個角度説,旅客退票固然屬於旅客違約,但列車晚點甚至取消發車,又何嘗不是鐵路企業違約?鐵路企業違約、單方終止或解除運輸合同,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只需同意退票或改簽即可,但旅客退票卻必須付費,而且越是春運這樣一票難求的時候,往往退票費更高,這也不符合公平原則。説白了,高額退票費更多是基於鐵路企業自身經濟利益考量,並非為了那些買不到票的候補車票乘客考量。
平心而論,鐵路服務這些年的進步還是很大,也越來越人性化,這都是值得肯定的地方。事實上,退票費問題更為嚴重的,不是鐵路,而是民航。一方面,高鐵有12306購票平台,價格全網統一,民航卻沒有統一平台,各商業平台機票價格相差懸殊;另一方面,高鐵退票手續費最高20%,且基本能夠秒退,民航最高退票費卻是100%,而且退費時間更長。
無論是鐵路退票費,還是民航退票費,既要合理,更要合法。政協委員關注高額退票費問題,反映的是民意訴求。退票費不能任由企業單方説了算,更不能收得不明不白。該不該收,該怎麼收,需要向公眾釋疑。
(原題為《高鐵退票費20%合不合理,需要向公眾釋疑》 作者 舒聖祥 來源 紅星新聞)
編輯:王航
統籌: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