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最高法明確了

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與受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等進行了明確。《解釋》將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如何認定?最高法明確了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經鑑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 王振宇:《解釋》同時規定,認定精神損害有違公序良俗的,可不認定存在精神損害,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後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可酌情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體現了司法裁判行為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領和導向作用。

《解釋》還規定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解釋》明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兩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同時明確了這兩種責任方式的承擔範圍,具體方式的協商以及決定等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 王振宇:根據《解釋》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來源:央視新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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