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市民習慣以發朋友圈的形式發泄心中不悦,然而,如果發在朋友圈的內容有不當之處有可能引發侵權。近日,肥西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朋友圈內容不當而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
陳某某與祝某某原同屬一家公司,是前同事關係。因在工作中產生積怨,2022年4月,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了一段辱罵、誹謗祝某某的文字。雖然在該條朋友圈發佈短短8分鐘後,陳某某即在熟人勸説下刪除了,卻因為其微信朋友圈與祝某某互相熟悉的同事很多,領導也關注到此事件,致使祝某某在工作單位當中的評價降低,工作安排受到很大程度干擾。祝某某因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一紙訴狀將陳某某訴至肥西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針對祝某某的辱罵文字及用語表述,事實上實施了對祝某某的侮辱行為,足以導致祝某某的社會評價受損,其行為已構成對祝某某的名譽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陳某某在其朋友圈發佈道歉聲明(發佈時間不得少於三天),並賠償祝某某的精神撫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稱,《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微博、微信等作為網絡社交平台具有互動性、分享性和傳播性等特徵,公民言論自由,但“雙微”絕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私人領域。廣大網絡社交平台用户在發佈信息時要遵守法律、道德的約束,不得突破法律底線,應當謹言慎行、文明上網,不侮辱、誹謗他人,不造謠、不傳謠。
(AHTV第一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