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又拒賠了!一年交好幾千,得了癌症卻只賠1000塊

最近小編看到又一個拒賠案,拒賠公司還是大名鼎鼎的平安人壽,只不過這次是大家喜聞樂見的保險公司敗訴!而且平安不但正常賠付,連保費都吐出去了!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事情的經過如下:
馬新燕(化名)女士於2018年3月底在平安人壽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基本保險金額為15萬元,繳費年限為20年,年交保費為3645元。據悉,馬新燕還附加了保額為15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2萬元的意外醫療保險,保額為12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以及保費豁免和輕症豁免保險。
除此之外,馬女士在同一天還在平安人壽投保了1年期的平安意外傷害保險一份,基本保險金額為1萬元,並附加了2份住院費用保險和5份住院日額保險。
馬女士上述兩份合同首年保費合計7952.59元。
“平安福”又拒賠了!一年交好幾千,得了癌症卻只賠1000塊
2018年8月份,馬女士因甲狀腺疾病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住院治療8天共花費醫療費1.87萬元。
在馬女士出院後,立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同年9月22日,平安人壽作出解除保險合同並拒賠通知書,但“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1089元。
平安人壽保險公司這邊的拒賠理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
12萬元的重疾險只賠了1000多塊,馬女士越想越氣,在協商未果後,馬女士將平安人壽告上法庭。
strong一審判決:/strong
法院認為:馬新燕沒有向平安人壽如實告知其投保前的體檢結果症狀,但上述病史與其投保後所患甲狀腺疾病並無直接關聯,不足以影響平安人壽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平安人壽以“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拒賠不符合法律規定,已構成違約。
一審法院判決平安人壽繼續履行上述保險合同並豁免馬新燕“平安福”終身壽險剩餘的各期保險費,平安人壽十日內賠付馬新燕重大疾病保險金12萬元、醫療保險金8943元和日額保險金650元。
聽完判決結果平安不服了,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還能正常出險,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既然一審判決了由平安人壽承擔保險責任,就應該同時判決馬女士返還平安“通融退還的部分保費”,總不能保險費和保險金全部由保險公司一起承擔吧,這不是白嫖嗎?
平安人壽也越想越氣,於是向法院提起上訴。
“平安福”又拒賠了!一年交好幾千,得了癌症卻只賠1000塊
strong二審判決:/strong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人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況下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保險公司才有權解除合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和具體案情,尚不足以認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此外,strong一審期間該公司並未提出反訴,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已實際返還相關費用,/strong一審判決對此未予審理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據此判決平安人壽的上訴請求不成立,駁回平安人壽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平安人壽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看完小編忍不住笑了,平安的律師要背鍋了。客户未如實告知,平安既要承擔理賠責任又要承擔保費,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但是法院判決如此,不服也只能憋着。
很多人對保險公司固有的印象是“想方設法騙人投保,等到出險時以各種理由拒賠”;“保險公司有兩個不賠:這也不賠,那也不賠”;“中國的保險行業都是騙子!”。
只能説都9012年了,iphone都出11代了,你在還停留在給保險公司貼標籤的年代嗎?小編看過太多理賠糾紛的案件了,只要不是無理取鬧,基本上都是客户勝訴。
為什麼?
《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strong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strong
一般來説,由於投保人比較弱勢,保險法以及法院的判決是偏向投保人的,即便是大名鼎鼎的平安人壽,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所以,你還認為保險是騙人的,投保易理賠難嗎?
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你在投保前要如實告知!如實告知!如實告知!不要有所隱瞞。在本案中的馬女士是比較幸運的,未如實告知還能正常出險。總之,買保險還是本着誠信的原則,不要給自己的保險合同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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