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違法遭責令改正 未按規定使用備案保險費率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晉銀保監罰決字〔2020〕18號)顯示,經查,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健康總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健康總公司在微信平台銷售的部分學平險業務(均為短期個人健康險業務),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情形。具體包括:“學生綜合保障計劃保險計劃”A4款、B3款產品組合中,附加幸福守護學生疾病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和大學生,以及附加幸福守護學生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的實際費率高於基準費率的30%;“學生綜合保障計劃保險計劃”B2款產品組合中,附加幸福守護學生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和大學生的費率低於基準費率的30%。累計保費收入15.3萬元,保單2584件。 

  山西監管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關於〈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95號)的相關規定。 

  2020年8月12日,山西監管局按照銀保監會《關於授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安徽、深圳、寧波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33號)的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決定對人保健康總公司責令改正,罰款20萬元;對公司核保管理崗路旭、姚影麗分別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路旭時任人保健康總公司核保管理崗員工;姚影麗時任人保健康總公司核保管理崗員工。 

  人保健康成立於2005年4月8日,系國務院同意、中國銀保監會(原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國內第一家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由“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簡稱“中國人保”,601319.SH)聯合歐洲最大的健康保險公司——德國健康保險公司(DKV)發起設立,目前公司註冊資本金85.68億元,是中國內地資本實力最為雄厚的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人保健康第一大股東為中國人保,持股比例為69.32%;第二大股東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港股簡稱“中國財險”,02328.HK),持股比例為24.73%。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銀保監罰決字〔2020〕18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健康總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豐匯園11號樓豐匯時代大廈 

  主要負責人:華山 

  被處罰個人: 

  1.路旭 

  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 

  職務:人保健康總公司核保管理崗員工 

  2.姚影麗 

  住址:吉林省農安縣 

  職務:人保健康總公司核保管理崗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人保健康總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健康總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人保健康總公司在微信平台銷售的部分學平險業務(均為短期個人健康險業務),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情形。具體包括:“學生綜合保障計劃保險計劃”A4款、B3款產品組合中,附加幸福守護學生疾病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和大學生,以及附加幸福守護學生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的實際費率高於基準費率的30%;“學生綜合保障計劃保險計劃”B2款產品組合中,附加幸福守護學生住院醫療保險的幼兒園學生、中小學生和大學生的費率低於基準費率的30%。累計保費收入15.3萬元,保單2584件。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1.《附加幸福守護學生疾病住院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表》《附加幸福守護學生住院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表》; 

  2.人保健康相關承保清單; 

  3.公司需求管理申請單; 

  4.公司情況説明; 

  5.相關責任人情況説明、訪談筆錄等; 

  6.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上述行為違反《關於〈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95號)“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率上下浮動範圍不得超過基準費率的30%”的規定。 

  按照銀保監會《關於授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安徽、深圳、寧波銀保監局實施行政處罰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33號)的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對人保健康總公司責令改正,罰款20萬元;對公司核保管理崗路旭、姚影麗分別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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