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是全國首部社會信用體系綜合性法規。
23日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條例》 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是全國首部社會信用體系綜合性法規。
理順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編制
“上海此時在全國率先出台綜合性地方信用立法,既是對國家信用改革戰略性任務的落實,也是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到當前階段,提升卓越城市軟實力的內生需求。”市發改委副主任葛大維説,此次立法吸收並採納了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中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為今後信用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
比如,上海首創了公共信用信息歸集通過目錄管理的制度,該做法已在全國各地複製推廣。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明確了目錄編制的內容和流程,理順了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編制,進一步規範了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範圍,同時針對當前“無序亂歸”、“信用濫用”的現象,又創設性的提出了“擬納入的事項存在較大分歧意見或者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應組織評估和聽取相關羣體代表、專家意見的程序。根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2017版)》,已有99家單位確認向市信用平台提供4.6萬餘項信息事項,其中法人、自然人信息事項各2.7萬項、1.9萬項,可供查詢數據3.14億條,政府應用事項達700餘項。
完善社會信用激勵和約束機制
此次立法完善了嚴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確定嚴重失信行為標準是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前提。《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根據履行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責的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並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國家有關部門對嚴重失信行為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鑑於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會對相關主體的權利、聲譽等帶來較大影響,要綜合考慮失信主體嚴重失信行為的頻次、情節和程度等因素。《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根據信息主體嚴重失信行為的情況,可以建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褒揚和激勵守信行為是推進社會信用建設的重要方面,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合理運用行政裁量權,將行政相對人的守信情況納入考量範圍,使守信主體更多享受公共服務便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從而倡導和推動守法履約行為。
《條例》要求,行政機關在採取信用懲戒時不得超越權責範圍和裁量限度,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且應當與失信主體的失信事項相關聯。相關懲戒措施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不得超越法定的許可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並告知實施的依據和理由。未經公佈的信用懲戒措施,不得實施。
信用修復首次寫入信用立法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此次立法對自然人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貫穿整個條例始終。
《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要求,“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採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必要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自然人的社會信用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自然人的社會信用信息。”
條例在“權益保護”的專章賦予信息主體的知情權,有權查閲掌握自己的信用狀況和記錄;規定了記錄消除權,設定失信信息查詢期限為五年;賦予了信息主體異議權,對可能發生的信用信息記錄錯誤提供救濟渠道,規定了糾錯權,據以認定其失信狀態的行為被撤銷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要及時刪除;規定了失信主動修復權,鼓勵信息主體積極向善,引導其改過自新。
“這也是上海地方信用立法的一大創新點,力求最大程度保障自然人信息主體的權益不受侵害。”丁偉説,信用修復是上海首次寫入信用立法,在徵信發達國家信用修復主要由專門的信用修復機構完成。在我國,信用修復尚處於摸索階段,條例第38條嘗試從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入手,給予信息主體在失信信息查詢有效期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刪除失信信息的機會,目的在於引導信息主體積極向善、改過自新。
作為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制度依據,信用條例有效解決了過去一些部門和單位在信用工作中存在的“不願、不敢、不能”的問題。葛大維説,發改委作為牽頭部門將主動配合市人大,研究起草和出台與信用條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辦法,在工作中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