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醫強險”不是化解醫鬧的靈丹妙藥 2016.3.5日

  醫療從來都是兩會的熱門話題。昨天,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議,應該仿照交強險,設立“醫強險”,投保費用可以由國家、醫院、患者共同承擔。理由是專業保險公司介入醫療糾紛,能夠更好的確定醫療事故責任,公正解決醫療事故,緩解醫患關係。“醫強險”真的有此奇效嗎?

  “醫強險”被很多人看作是解決醫療糾紛的良藥

  “醫強險”,是強制醫院或醫生購買的醫療責任保險的簡稱,加入醫療責任保險,在保險期內,醫療機構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將由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在很多人看來,它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手段。相關部門也在大力推廣,2014年,衞計委等部門的《意見》中明確指出,醫療責任保險有利於患方及時得到經濟補償,有利於更好地明確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好事為什麼還要強制呢?這是因為雖然大力推廣,但全國醫療機構的醫責險總體覆蓋率依然很低——不足10%,支持者認為,很多發達國家都實行強制醫療責任險,在實踐中也證明這是緩和醫患關係的有效制度,我們必須大步趕上。

  然而醫療事故的責任很難認定,有了“醫強險”也難定紛止爭

  説到醫強險,常有支持者以交強險類比,“因為有第三方進行認定和賠償,出現交通肇事,哪有在那吵起來沒完的?”然而這樣簡單的類比並不妥當,交通事故大家不爭吵,不是因為有“交強險”,而是因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更容易。而且交警部門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一般和事故雙方都沒有直接的利益關係,它做出的責任認定,雙方也不會有太多的異議。

  交警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然而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要複雜太多。能進行醫療糾紛相關鑑定的機構眾多,和衞生部門關係密切的醫學會,患者不願意信;由於技術水平等因素的影響,不同司法鑑定機構對醫院是否有過錯的鑑定結果時常大相徑庭。患者和醫療機構都相信對自己有利的鑑定,導致醫患糾紛常常曠日持久。

  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無法進行權威的責任認定,保險公司更沒能力進行。據湖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學院副院長郭超羣介紹,目前醫療糾紛發生後,作為賠償義務人的保險公司,一般不會提前介入糾紛的調解與處理,不參與整個糾紛解決的過程,而只是在調解機構的調解結果或者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後,根據應該承擔的責任份額向患者家屬支付相應的賠償款。

  此外,有專家表示,目前醫療責任保險一般基於兩點:1.患者的利益受損;2.醫生有過錯。但有研究表明,藥品不良反應、產品質量、“窗口期”輸血等無過錯醫療行為,以及患者個體差異和疾病嚴重等因素導致的醫療損害,佔到了全部醫療糾紛案件的50%以上,這些無過錯醫療行為引發的糾紛,一般的醫療責任保險也不會賠。

  可見,在目前的醫療體制下,醫療責任險只是幫醫療機構分擔部分風險,醫療事故責任認定依舊難,即使有了“醫強險”,也難以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何況醫院和保險公司對醫療責任保險也不熱心

  醫療責任保險難推廣,還在於醫院和保險公司對這項業務都不熱心。因為醫院和保險公司都覺得自己虧了。

  先説保險公司,有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醫責險收入共15.7億元,已決賠償近10億元,未決賠償約7億元,總體虧損。


  虧損僅僅是保險公司擴大業務的顧慮之一,業內人士表示,醫療責任保險雖然已經實行了20多年,但是他們依然不清楚醫療風險有多大,也無法約束醫生行為。“搞不清則心裏沒底,沒底則不敢放手。無法約束醫生行為,風險管控就談不上。也就是説,保險公司根本無法預期它到底需要賠多少錢。”

  再説醫院,它們對醫療責任保險也不滿: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保障範圍不夠,這體現在條款約定的“各種不賠”上;二是轉嫁風險不力,出現糾紛,患者還是找醫院“鬧”,保險公司只是善後。

  有時交了醫療責任險,醫鬧還是會上門

  更何況,對於醫院來説,醫患雙方地位本來就是不平等的,醫院由於在知識、信息、技術上的優勢,使得處於弱勢地位的患者很難與之抗衡,在醫療損害案件中,醫院敗訴率很低,這就讓醫療機構更相信出了事自己賠,一年也賠不了多少錢,比花大價錢買保險合適。

  這樣,保險公司和醫院就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醫療機構投保積極性不高,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高,不願意開發醫療責任保險產品;結果醫療機構可選擇的責任保險種類更少更差,更不願意投保。

  違背市場需求強推,可能帶來更多的問題

  之所以有人建議強制推廣醫療責任保險,是因為他們相信醫療責任保險是個好東西,目前沒有強制購買所以見效慢,如果政府進行干預那麼見效就快。但是我們需要明白的是,任何對市場秩序的人為干預都是有成本和代價的。

  可能有人會説,既然不少發達國家都是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為什麼我們不能呢?這是因為我國的醫療制度與他們不同。以美國為例,美國的醫生可以自由執業,醫療服務是私人提供的,當然由醫生自己交保費,否則發生醫療事故,患者可能無人賠償。但是我國醫生不是自由執業者,只是醫療機構的僱員,醫療機構才是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者,而對很多大型醫療機構來説,他們的利潤足夠賠付醫療事故中的受害者。

  美國醫生雖然自己交醫療責任保險,但他們是自由執業

  有業內人士指出,如果我國推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保費無論由醫生支付,還是由醫院支付,這筆保費最終轉嫁給患者,醫患關係可能會更加緊張。畢竟看病貴已經是公眾極為不滿的一個問題。

  此外,正如上文所説,醫院之所以對醫療責任保險不感冒,是因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足自身需求。一旦強制,保險公司就沒有必要擔心市場需求問題,不管自己的服務多差勁,醫療機構也只能乖乖投保,也就沒有了提供更好的醫療責任保險服務的動力。

  強制投保後,保險公司也不見得高興。近年來,一些地區由政府推動、以地區統保形式推行醫責險,並設立調節委員會對醫療糾紛進行調節。在這些地方,投保率相對更高,然而,2014年中國人保責任信用保險部主管皮立波曾表示,“統保地區保險公司都是虧損的”,因為“地方招標把標準定得太低”。這主要體現在保費偏低而賠償責任擴張。例如,重慶市醫責險的保障責任不僅包括了醫療事故、醫療過失,還涵蓋了醫療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成了政府化解矛盾的工具,出事後只要保了險就賠,不管醫院有沒有責任。”

  總之,如果沒有很好的頂層設計,貿然強制推行醫療責任險,很可能出現一個多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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