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各打五十大板”“誰死傷誰有理”,正當防衞新規釋放了這些信號

福州趙宇見義勇為案,河北淶源反殺案……近年來,涉正當防衞案引人關注。是正當防衞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常常引發廣泛討論。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説,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指導意見》的公佈施行,對於準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正確處理正當防衞案件,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具有重要意義。

切實矯正“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涉正當防衞具體案件依法妥當處理,關鍵在於辦案人員要吃透法律精神,樹立正確理念,把握公眾的公平正義觀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準確判斷。”姜啓波説。

與《指導意見》相配套,此次三部門聯合發佈7個涉正當防衞的典型案例,結合具體案件,以案説法。

陳月浮正當防衞案是一起典型的正當防衞案件。陳某某酒後來到陳月浮家,用隨身攜帶的一把菜刀敲擊鐵門,叫陳月浮出來打架。陳月浮的妻子下樓,佯稱陳月浮不在家。陳某某繼續敲擊鐵門,陳月浮便下樓打開鐵門,陳某某用菜刀砍中陳月浮臉部,致陳月浮輕傷。陳某某再次砍向陳月浮時,被陳月浮擋開,菜刀掉在地上,陳月浮上前拳擊陳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在地上扭打。後陳某某因鈍性物體作用胸部致心包、心臟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陳某某無故持刀上門砍傷陳月浮,陳月浮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陳某某死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説,防衞案件的正確處理,對於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弘揚社會正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努力引領、重塑正當防衞理念,引導社會公眾循法而為,依例而行。

《指導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根據刑法,實施特殊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勞東燕説,《指導意見》在總體要求中強調“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是實踐中的難點。

對此,《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

此次發佈的盛春平正當防衞案是一起體現如何把握正當防衞時間條件、限度條件的典型案例。

2018年7月30日,傳銷人員郭某以談戀愛為名將盛春平騙至杭州市桐廬縣傳銷窩點。郭某、唐某某、成某某等傳銷人員多次欲將其騙入卧室,意圖威逼其加入傳銷組織,盛春平發覺情況異常予以拒絕。後在多次請求離開被拒並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時,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予以警告。之後,事先躲藏的傳銷人員鄧某某等人也先後來到客廳。當成某某上前意圖奪刀時,盛春平持刀揮刺,劃傷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頸,刺中成某某的左側胸部,致心臟破裂。公安機關以盛春平涉嫌故意傷害罪(防衞過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盛春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衞,作出不起訴決定。

辦案人員介紹,本案中,盛春平進入案發現場後,即遭多人逼近實施拘禁,其遂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警告阻嚇傳銷人員放其離開,而傳銷組織人員反而增加人手進一步逼近,侵害手段不斷升級。由此可見,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正在進行,且危險程度不斷升級,符合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

此外,正當防衞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衞意圖。《指導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意圖條件等也做出明確規定。《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衞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在準確界分濫用防衞權與正當防衞方面,《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衞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衞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糾正“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

姜啓波説,正當防衞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對此,《指導意見》第九條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衞還是相互鬥毆。

陳天傑正當防衞案是準確界分正當防衞與相互鬥毆的典型案例。陳天傑和其妻子孫某某等水泥工在攪拌、運送混凝土。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和紀某某飲酒後,言語調戲孫某某。陳天傑生氣地叫容某乙等人離開,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會。此後,周某某摸了一下孫某某的大腿,陳天傑遂與周某某等人發生爭吵。周某某、容某乙和紀某某先後衝過來對陳天傑拳打腳踢,陳天傑邊退邊用拳腳還擊。接着,紀某某持鋼管朝陳天傑的頭部打去。在此過程中,陳天傑半蹲着用左手護住孫某某,右手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式單刃小刀亂揮、亂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紀某某、劉某甲受傷。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後滋事,調戲被告人陳天傑的妻子,辱罵陳天傑,不聽勸阻,使用足以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兇器毆打陳天傑。陳天傑在被毆打時,持小刀還擊,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輕傷、紀某某輕微傷,屬於正當防衞,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辦案人員介紹,本案中,陳天傑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後為維護自己與妻子的尊嚴、保護自己與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動進行的還擊,其行為屬於防衞而非鬥毆。

“公安機關將繼續深化執法規範化建設,不斷提升廣大民警規範執法辦案的能力水平。在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時,公安機關將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要做到及時取證,對沖突現場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做到第一時間調取;對沖突過程有目擊證人的,第一時間詢問。要做到全面取證,依法及時收集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價值的各類證據,特別是涉及判斷是否屬於防衞行為、是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以及有關案件前因後果等的證據。”公安部法治局二級巡視員曾斌説。

數據

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衞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訴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長89.6%;不起訴101件101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分別增長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長105.4%;不起訴210件212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07.9%、110%,兩年之間翻了一番。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宋慧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攝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人民日報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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