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是公司權力機關的意識達成,在公司治理文件體系中,是與章程出於同一主體但性質、功能不同的公司治理文件。對股東會決議屬性的正確界定不僅影響其效力評價,也決定着不同的法律思維和法律邏輯。那麼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包括哪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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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包括哪些,是什麼?
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如下:
1、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派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3、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4、本公司年度初步及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報表;
5、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特別決議的其他事項。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雲南北啓律師事務所劉波律師解析:
由於股東會決議是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形成的,因此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內容或程序上違反法律的決議均存在效力瑕疵。股東會決議牽涉股東與公司重大利益,存在效力瑕疵的股東會決議將直接影響股東、 公司利益與債權人合法權益, 由此對股東會決議瑕疵予以法律上的救濟實屬必要。
我國《公司法》 賦予股東以提起股東會決議效力瑕疵訴訟的權利,該訴訟包括撤銷決議之訴與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股東可以在訴訟中請求法院對股東會決議效力作出否定性的評價,以救濟決議的效力瑕疵, 穩定與決議有關的公司法律關係。
如果一個股東作出的文件是股東會決議而非股權轉讓協議,就不能將其認定為股權轉讓的交易行為,而只能是實施了對股權轉讓行為的表決,至於股權轉讓協議(包括口頭協議等形式)是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強制履行,則是合同法的規制範疇,而不能直接判定“股東會決議也是股東協議”加以裁判,否則不僅造成公司法與合同法的混同,也會導致在公司有多數股東情況下如此推理的邏輯障礙。
【來源: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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