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點
生物識別信息、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先生,我是銀行放貸員,請問您最近有貸款需求嗎?”
“先生您好,請問您最近有買房或商鋪的意願嗎?”
“最近不知道怎麼回事,每天都能接到20多個騷擾電話,都是推銷、廣告電話。這些騷擾電話給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困擾。”西安市民張恆對騷擾電話的意見很大。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會接到類似的騷擾電話,從推銷房產到銷售保險,從勸導投資養老到推薦育兒理財,可謂花樣百出、無奇不有,讓人不堪其擾。這背後主要的原因,就是個人信息遭到泄露,公民信息泄露或與在各行各業、APP上的登記資料被出售或被盜取有關。
隨着網絡科技及信息交互的迅猛發展,信息資料的記錄方式花樣翻新,獲取、保存、使用、流轉變得更為方便快捷。人類社會已經從簡單的信息保有社會向大數據信息利用社會轉變,使得個人信息的保護範圍不斷擴大,相關利益關係呈多樣化、複雜化。
“隨着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激增,個人信息保護已經迫在眉睫。”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黃海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人格權編設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專章,彰顯了國家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的立場,加大了民事權利的保護力度,構建了更加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除隱私權外,民法典還重點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條的6個條文,主要從個人信息的保護、處理、免責、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及信息處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國家機關、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
“個人信息與隱私並不等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個人信息是指屬於自然人個人專有的,通過一定方式記錄的,以單獨或者組合形式,能夠直接或間接地鑑別特定主體身份特徵、行動軌跡等內容的任何信息。”黃海介紹説,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其內涵與外延非常廣泛,不只侷限於自然人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電話、身份證件號碼等傳統意義上的常用身份信息,與現代科技相關的生物識別信息、電子郵箱地址信息及個人喜好、就醫記錄、行程記錄等數據信息均包含在內。
“可識別性是個人信息區別於隱私的最主要的特徵。個人信息是個人信息主體參與社會活動的基本標誌、工具,與人格尊嚴密切相關。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故意侵犯他人個人信息,使其社會綜合評價降低,尚未構成犯罪的,屬於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黃海表示。
個人信息遭到泄露,自身利益受侵犯怎麼辦?對此,黃海表示,相關權利人可以根據所處環境和損害程度的不同,採取符合法律規定的自力救濟途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採取合法的自衞行為和自助行為進行救濟,也可以通過向國家機關起訴、投訴、報案等公力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行政、刑事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申請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會依照民法典規定,對其相關個人信息予以保護,恢復被侵害的社會關係。同時,權利人也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在實體消費過程中發生的個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在虛擬網絡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可以向互聯網管理部門舉報。行政機關可依法調查並對侵權者進行處罰;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權利人可以報警,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會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懲治犯罪、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黃海特別強調:“面對日益突出的個人信息侵權案件,檢察機關不僅運用刑事手段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活動,還會根據法律規定,立足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對已經生效、確有錯誤的涉及個人信息侵權的民事判決、裁定進行監督,以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來源:陝西日報
編 輯:劉逸飛
責任編輯:侯 彬
編 審:楊 森
主 編:張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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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商洛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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