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24日從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海南代表團獲悉,海南代表團以代表團名義向大會提出《關於的建議》,建議通過社會信用立法為信用聯合懲戒提供法律依據。
建議指出,社會信用立法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性工程,是規範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抓手。信用立法必然涉及失信懲戒問題,自2016年國家發改委等18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來,信用聯合懲戒已經成為政府推動建立新型市場監管乃至社會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但是,這種在行政處罰之外施加懲戒的行為在工作實踐中存在爭議,存在着涉及部門多、懲戒措施多,信用聯合懲戒措施的法律性質不明確,一些聯合懲戒措施的合法性有待在信用立法中予以規範和明確。
建議提出,建議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為責任單位,加快社會信用立法。明確信用信息範圍,規範市場信用信息採集、披露與應用,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確立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的內容與措施,加強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規範和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發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信用聯合懲戒提供法律依據。
建議還提出,在推進社會信用立法的過程中需要妥善處理以下幾方面問題:信用立法應當融入對市場和社會的治理因素,從而使信用機制與市場化、社會化的信息機制相銜接,構建信用領域的社會共治格局;社會信用立法需要明確不同層級政府、司法部門及其他履行公共服務主體之間的權力邊界、行為規範,促進不同部門之間的協同與配合,實現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歸集、共享與公示;社會信用立法應注意明確懲戒的標準,防止信用懲戒的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