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電 (魏薇)銀行每天要經手大量客户資金,一些員工則利用自身工作便利侵犯客户利益。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中信銀行瀋陽分行南站支行營業經理金某,在三年多時間裏,竟然通過偷看客户密碼,將客户的理財產品撤單,把錢轉入自己賬户,賺取百萬元息差。
但此事並未了結。據瞭解,其中一名客户將中信銀行瀋陽分行南站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給付100萬元人民幣和利息。
中新經緯客户端梳理裁判文書網發現,近年來銀行員工詐騙客户的案件屢見不鮮,多數因“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詐騙罪”被判刑,作案手法也較為隱蔽,但都造成客户鉅額資金損失。
中信銀行資料圖 來源:中新經緯攝
偷看客户密碼將錢轉走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金某在中信銀行瀋陽分行南站支行擔任營業經理期間,將購買中信銀行理財產品的客户王某、姜某、魏某、賈某2、許某資金不入賬,利用客户輸入密碼之機偷看客户密碼,將客户已購買成功的理財產品撤單,並將客户銀行卡內的資金轉入其本人的銀行卡中,用於投資遼寧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從中賺取差額利息303.63萬元。
2019年3月,因遼寧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金鍊斷裂,金某未歸還客户資金。之後金某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造成重大損失。最終判決被告人金某犯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此外,責令被告人金某向被害人退賠共計1075萬元人民幣。公安機關已查封的金某名下房產,變現後按比例退賠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繼續退賠。
客户要求銀行擔責
儘管金某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客户仍然將涉事銀行告上法庭。7月21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賈某某與中信銀行瀋陽南站支行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賈某某認為,金某作為銀行經理,在其營業廳內,以經理身份提供金融服務,這些事實足以讓他產生信任,但由於銀行對其工作人員監管不利,導致其工作人員獲取儲户密碼後任意轉賬使用儲户的賬號資金,並給儲户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中信銀行瀋陽南站支行營業廳對此存在明顯過錯,故應當對金某的行為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表示,該案訴爭的糾紛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民事審理範圍,故駁回賈某某的起訴。
之後,賈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案外人金某作為中信銀行瀋陽南站支行職工,雖涉及刑事犯罪,但並不當然影響賈某某按照與中信銀行瀋陽南站支行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向銀行主張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撤銷一審民事裁定,指令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審理。
中國庭審公開網的直播顯示,該案件已於7月16日開庭審理,原告賈某某同意進行調解,被告銀行方面則表示是否接受調解還需討論,該案件或將另選時間進行調解。
去銀行買理財要注意哪些問題?
近年來,銀行客户資金“失蹤”事件屢屢發生。比如招商銀行曲江池北路支行的十餘位客户、上千萬資金被該行理財經理周某支取,直至周某自殺後才發現。據中國經營報報道,儲户李紅(化名)稱,其本人在VIP室內辦理理財業務,期間周某拿着她的身份證、銀行卡等材料到外面進行復印。後來調取視頻才發現,周某將其證件交給等在外面的接頭人,由該接頭人代辦取款或轉賬等業務。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李紅曾數次當着周某的面輸入密碼,無疑給周某提供了獲取涉案賬户密碼的機會,此係當事人自己不夠謹慎所致。此外,陝西銀保監局在2019年6月21日已做出《信訪事項答覆函》,認為該事件反映銀行在員工行為管理、櫃枱業務風險防範、重要崗位輪崗、員工異常行為排查等方面機制不完善,具體制度執行流於形式,案件風險防控不足。
不僅有盜取客户密碼的,還有直接偽造理財產品、偽造銀行印章的。
近日,裁判文書網顯示,中國農業銀行牙克石市支行免渡河分理處員工羅某,自2012年起的7年間,偽造理財產品認購、申購委託書,並加蓋已作廢的“中國農業銀行免渡河辦事處財務專用章”,共計騙取客户692萬元。為了吸引客户購買理財產品,羅某還供述稱,他向客户承諾了高收益,其宣稱產品利息是三釐多,加上銀行給他的獎勵,共1分多的利息。
在案發後,上述銀行工作人員固然會受到法律制裁,但儲户受到的經濟損失難以挽回,不得不將銀行推上被告席。
對此,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全記在接受中新經緯客户端採訪時表示,客户應當提升風險意識,不要隨意簽署空白轉賬憑證或將網銀U盾交付他人操作,對締約、資金轉賬和回款上的不合常規的跡象要保持警惕,加強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範。
魏全記還提到,銀行也應當強化對員工選任和日常履職的管理,加大對營業網點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於員工違規向客户推介理財產品的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制止。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和提示,在大堂、理財室等主要營業場所以簡明、清晰、易懂的方式對客户進行警示和指引,力求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