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當前實踐看,商業秘密是由權利人自己採取保密措施保護的權利,不具有排他獨佔權,其本身界限相對模糊且具有無形性,國內外多方建議降低入罪標準,加大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司法保護力度。
《解釋》根據司法實踐需要降低了入罪標準,例如擴充入罪情形,將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因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倒閉等情形納入入罪門檻;根據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及徵求意見期間多方意見,將入罪數額調整至“三十萬元以上”。
此外,鑑於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往往更加隱蔽、卑劣,社會危害性大,《解釋》規定對此類行為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不再要求將商業秘密用於生產經營造成實際損失。
據瞭解,出台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大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司法解釋的頒佈實施,對於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辦理,營造良好創新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