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國務院決定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知識產權領域的違法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根據調查收集的證據和查明的案件事實,認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機關採取措施進一步獲取證據以判斷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二、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有關機關存在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違法行為,需要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該機關及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四、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公職人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或者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職務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法律規定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審核:宋朝蓉
校對:禹亞鋼
編輯:李 巍
來源:中國警察網
【來源:湖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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