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外力聚內力夯實“第一道防線”

近年來,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圍繞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要求,加快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為人民羣眾提供優質高效的訴訟服務。

建立多元解紛新機制

花山區是安徽省馬鞍山市主城區,特殊的區位區情使花山區法院承受着收案數量逐年攀升、新類型疑難複雜案件大量湧現的壓力,為紮實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花山區法院不斷總結糾紛解決經驗,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糾紛化解模式。

實處着力,構建全區聯動格局。花山區法院制定《推進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明確建設內容、工作舉措和完成期限,壓實責任,強化部署;推動區政法委將“民商事案件萬人成訟率”考核和“無訟社區”創建納入2020年全區平安建設(綜治工作)重點任務;與區司法局、衞健委、婦聯、工商聯、住建局等部門聯合制定訴調對接工作實施細則,完善訴非銜接流程;積極加入巾幗文明崗聯盟,與江東街道金瑞社區結對,發現案件苗頭提前介入、提前調處。

向外借力,深化訴源執源治理。花山區法院通過走訪轄區內的街道、鄉、村、社區,聘請“兩代表一委員”、基層幹部、社區網格員、威望較高的社會公益人士擔任特邀調解員;通過“法官 調解員”個別指導、專題培訓、業務交流、庭審觀摩等方式,提升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調解水平;組成“法官 書記員 調解員”的執前調解隊伍,團隊化開展執前調解工作。據統計,特邀調解員目前已受理執前調案件171件,調解成功72件,調解成功率42.1%,結案平均用時17天,執源治理新模式探索初顯成效。

向內聚力,促進辦案質效提升。花山區法院出台16項規範制度,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流程,推動多元解紛和分調裁審機制規範運行;將鑑定引入訴前調解程序,推行“二分流一流轉”模式,即“訴前調解分流、立案簡案分流、訴中難案流轉”,通過“分層過濾”,實現案件快速流轉;建立“四員一體”新型審判團隊,將特邀調解員編入道交、家事、速裁等審判團隊,形成“員額法官 法官助理 調解員 書記員”工作機制。今年上半年,速裁快審團隊受理案件880件,結案722件,結案率達82.05%,平均審理週期28.5天。

打造專業調解隊伍

數不清的案卷,打不完的電話,是調解員們工作的常態。在特邀調解員朱功文看來,從事調解工作使命光榮,責任重大,“我參與調解的大多數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都是80後、90後,作為過來人,能夠幫助他們去解決婚姻生活的矛盾困惑,看着一個又一個家庭從夫妻反目到渙然冰釋,我打心底為他們高興。”

花山區法院把調解員隊伍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2019年,花山區法院從人民陪審員中擇優選任22名特邀調解員,建立“法官 特邀調解員”一對一工作模式。在受理的2854起道交、物業、合同、離婚等類型糾紛中,特邀調解員成功調處2038起,訴前調解率達71.4%。

為加強訴源治理,花山區法院多方聯動,引進轄區65家人民調解組織的優質解紛資源,升級改造訴調對接中心,形成“一心六室”工作格局。“一心”即案件分流中心,“六室”即專職調解員工作室、兼職調解員工作室、婚姻家庭調解工作室、商會調解工作室、律師調解工作室、速裁法官工作室。同時,花山區法院成立了“多元調”律師先鋒志願團,與智能平台對接,開展全程型調解,深度融合“互聯網 ”審判調解工作,打破時間和空間限制,通過在線調解平台,化解糾紛908起。

高效調處道交糾紛

作為全省首家擁有獨立建制的專業道路交通事故審判庭的基層法院,自2006年設立以來,花山區法院積極探索創新,總結經驗做法,形成“六位一體、四調聯動”工作機制,多次高效化解道交糾紛。

“六位一體、四調聯動”工作機制,即整合122事故處理大隊、保險公司、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鑑定和評估機構、法律援助部門及道交庭等六個部門的資源優勢,建立健全事故處理、保險理賠、人民調解、傷殘鑑定、法律援助、法律訴訟“六位一體”便民服務體系,形成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人民調解及訴訟調解“四調聯動”機制。

此機制對於當事人來説,接受訴訟材料、計收訴訟費用、登記立案、排期開庭、送達法律文書等整個訴訟過程均可一次性完成,大幅縮短理賠週期。同時,法院主動與保險公司溝通,開闢受害人救助綠色通道,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預付傷者醫療費用,減輕了傷者負擔,有效地保證傷者及時搶救和治療,最大限度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分層化解物業糾紛

物業糾紛,要依靠基層化解,解決得越早越好。花山區法院通過頂層設計,整合資源,優化配置,構建“一箇中心、三級平台”化解物業矛盾糾紛新機制,花山區物業糾紛訴調對接中心應運而生。

花山區法院物業糾紛巡回法庭及區住建委物業科、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區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入駐中心辦公,負責對全市物業糾紛訴調對接工作實行統一調度和管理處理。在此基礎上,利用物業糾紛訴調對接中心、街道分中心、社區工作站三級平台分層化解物業糾紛,積極引導當事人、業主委員會、基層組織和專業委員會採取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逐步實現形成“物業有糾紛,找人民調解員”的廣泛共識,使小糾紛不出社區,大矛盾不出城區。(武新邦 王宏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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