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2019年10月,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被告人唐某燦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為實施電信詐騙,被告人唐某燦從唐某祥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6萬餘條,用於實名認證QQ號。該6萬餘條公民個人信息中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其中有41條公民個人信息為淮北市公民個人信息。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唐某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計6萬餘條,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系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燦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唐某燦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唐某燦減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應予以沒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作用大小和對社會的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唐某燦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楊穎翀 任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