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陽這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終審宣判.

  7月9日,汕頭中院對陳旭等3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二審公開宣判,對陳旭等33人維持原判,一名被告人因立功予以改判。

潮陽這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終審宣判.
  去年10月21日,汕頭金平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串通投標罪等,數罪併罰,判處陳旭有期徒刑二十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3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拘役,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

  汕頭中院二審查明,2011年起,陳旭通過買地、租地、佔地建房出租,與他人合夥開設賭場、放高利貸進行斂財。

  2012年6月起,陳旭利用擔任汕頭潮陽關埠鎮治安隊長的職務便利,糾集親屬、宗親、同學、朋友等人,逐漸形成了以其為首、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陳旭與組織成員壟斷關埠鎮長途客運市場,設卡攔截、恐嚇過往客車,要求客車必須到其運營的汽車客運站內上下旅客,繳納相關服務費,又強迫各售票點與其分享售票利潤。

  陳旭與組織成員還實施開設賭場、串通投標、違法佔地、毀損榕江堤壩建房、放高利貸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

  汕頭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陳旭等人一審判決。鑑於上訴人陳楚生在二審期間有立功表現,遂將刑期從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

  來源:汕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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