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4日晚間,博騰股份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會重慶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被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30萬元罰款。
處罰決定書顯示,博騰股份未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關聯方交易問題,2018年半年度報告與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博騰股份在實控人陶榮的指使與組織下,以預付款、備用金等形式累計將53375萬元劃至陶榮、居年豐、張和兵個人賬户以及實控人銀行的債權人銀行賬户。博騰股份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截至 2019 年 4 月底,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利息已歸還。
博騰股份分別於2018年4月18日至6月30日期間,向實控人提供資金22259萬元;2018年4月18日至9月30日期間向實控人提供資金26474萬元,均未在博騰股份2018年半年報與三季報中披露。
重慶監管局還決定,對陶榮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居年豐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張和兵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JOHNSON YIU-NAM LAU、李毅、韓楚、覃軍、李興明、曾會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鄭培敏、賴繼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蘭志銀、喻詠梅、曹衞東、朱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