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法行為重磅發聲。證監會表示,將重拳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欺詐等惡性違法行為,用足新證券法,從嚴、從重、從快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個人以為,對於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應立即啓動強制退市程序,而不留下任何的餘地。
近期瑞幸咖啡等中概股的財務造假行為,在美股市場引發了巨震,也對在美掛牌的中概股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更是在4月23日提醒投資者謹慎對待中概股投資。相對而言,美股市場的監管比A股嚴厲得多,居然也會有多家中概股不懼其嚴刑峻法,A股市場的狀況也就可想而知了。
事實上,在此次證監會表態以前,金融委分別於4月7日、15日召開了第二十五次會議與第二十六次會議。10天時間內,金融委兩次召開會議,本身就已非常罕見。兩次會議均劍指資本市場,並且要求對財務造假與欺詐行為進行嚴懲,背後所透露出來的信號無疑是非常強烈的。而根據證監會披露的數據,自2019年以來,已有22家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被立案調查。無論是涉案上市公司的數量,還是在掛牌公司的佔比上,其實都不低,客觀上也凸顯出A股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嚴重程度。因此,證監會重磅發聲,並非無的放矢。
財務造假的危害性不言而喻,整體而言,實施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主要呈現出多方面的特點。特點一,造假週期長,涉案金額大。代表性上市公司為索菱股份,該企業2016-2018年連續三年虛構海外業務、偽造回款單據,虛增鉅額利潤;特點二,造假手段隱蔽、複雜,藏格控股就是其中的代表;特點三,系統性造假突出。像龍力生物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為虛增公司利潤,定期通過刪改財務核算賬套實施造假即是如此;特點四,主觀惡性明顯。代表性公司如東方金鈺,該企業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利用孫公司為平台,虛構翡翠原石購銷業務,通過造假方式實現業績目標。
財務造假不僅出現在掛牌上市公司上,在擬IPO企業中也不時出現。某些企業為了達到躋身於資本市場的目的,不惜鋌而走險對財務報表進行包裝粉飾,此舉本質上也是財務造假。4月24日證監會還通報了對84家首發企業開展現場檢查工作的情況,其中有30家已撤回IPO申請終止審查,箇中或不無粉飾財務數據的企業存在。
A股市場頻現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違規成本低是根本性的原因。在新證券法實施前,對於實施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往往是根據信披違規一“罰”了之,且最高罰款也不過60萬元,責任人員的最高罰款不過30萬元。如此處罰,無異於對財務造假行為的包庇與縱容。
即使是新證券法,對於財務造假的處罰,同樣存在違規成本低的一面。雖然最高罰款金額已大幅提高至一千萬元,責任人員最高罰款金額提高至五百萬元,客觀上講威懾力同樣是有限的。
個人以為,對於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需要從多個層面實施處罰。一方面,對財務造假者實施經濟處罰。財務造假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須承擔賠償責任。新證券法推出了代表人訴訟機制,也即中國版的證券集體訴訟機制,是非常有利於投資者維權的。
另一方面,對於責任人員實施刑事處罰。《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設置了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顯然觸犯了該條款,那麼責任人員就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然,最重要是還是對上市公司實施行政處罰。與會計差錯不同,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往往是故意甚至是惡意而為之,對於這樣的上市公司,顯然有必要將其掃地出門。只要證監會調查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屬實,無論其涉及的金額多大,都應立即啓動強制退市程序。個人以為,該舉措既具有“殺傷力”,也具有威懾力,造假的成本高,代價大,將能很好地抑制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衝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