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2日訊 近日,證監會網站發佈了《關於對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及《關於對錢斌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證監會發現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簡稱“財通證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財通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在境外經營放債業務,與兩企業簽訂的貸款協議於2019年7月到期後,未按規定到期終結,而是通過簽訂附加協議對貸款予以展期。二是公司對全資子公司的系統對接未有效覆蓋財通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業務,風險數據集市未實現對該公司自營、投行及資管業務的對接。三是財通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來,多次出現為客户下單時錯誤使用另外一位客户賬户的情形。四是風險管理系統尚未集成聲譽風險管理模塊,企業風險管理平台未實現衍生品業務相關希臘字母的計算功能,相關指標依賴手工計算且未實現逐日監控。
證監會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反映出財通證券對境外子公司風險管控不到位,信息技術系統保障不足,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不完備。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證監會現責令財通證券改正。要求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並於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此外,錢斌作為公司境外子公司分管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錢斌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財通證券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錢斌,1966年8月出生,研究生學歷,經濟師,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海南中亞信託投資公司證券總部總經理,東方證券經紀業務總部副總經理,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2011年12月加入公司,現任財通證券總經理助理,兼任財通香港董事長、總經理。
官網顯示,財通證券是一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綜合性證券公司。公司於2017年10月24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簡稱“財通證券”,股票代碼601108。
2020 年年度報告顯示,財通證券的子公司及重要參股公司的主要業務資格及業務範圍為:財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受託管理保險資金業務。浙江財通資本投資有限公司: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財通創新投資有限公司:金融產品投資,股權投資。財通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證券交易、孖展融資;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提供資產管理;放債人業務。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基金管理資格;特定客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受託管理保險資金業務。永安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資產管理,基金銷售。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户、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
(四)證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公告義務;
(六)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遵守承諾;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
(八)自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所推薦的人員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
(九)所出具的推薦意見存在虛假內容;
(十)對公司及其股東、其他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
(十一)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財通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在境外經營放債業務,與兩企業簽訂的貸款協議於2019年7月到期後,未按規定到期終結,而是通過簽訂附加協議對貸款予以展期。二是你公司對全資子公司的系統對接未有效覆蓋財通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業務,風險數據集市未實現對該公司自營、投行及資管業務的對接。三是財通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來,多次出現為客户下單時錯誤使用另外一位客户賬户的情形。四是風險管理系統尚未集成聲譽風險管理模塊,企業風險管理平台未實現衍生品業務相關希臘字母的計算功能,相關指標依賴手工計算且未實現逐日監控。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對境外子公司風險管控不到位,信息技術系統保障不足,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不完備。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1月16日
關於對錢斌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錢斌:
經查,我會發現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財通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在境外經營放債業務,與兩企業簽訂的貸款協議於2019年7月到期後,未按規定到期終結,而是通過簽訂附加協議對貸款予以展期。二是財通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自2019年以來,多次出現為客户下單時錯誤使用另外一位客户賬户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反映出財通證券對境外子公司風險管控不到位。你作為公司境外子公司分管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措施。請於2021年11月26日10:00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會浙江監管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民心路1號)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