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 不符合要求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由 撒宏才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網財經1月12日訊 為加強保險中介監管,提高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與經營管理水平,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推動保險中介行業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不符合要求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近年來,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險中介機構的規模數量不斷增加,市場地位不斷提高,但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與合規程度相對滯後,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備、信息系統建設不規範、信息安全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成為影響保險中介機構合規經營、健康發展的短板。

  在此背景下,《辦法》制定出台。《辦法》共6章36條,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其中,明確提出: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視為不滿足《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對於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據介紹,《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在《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並向監管部門報送報告。

  不得違規泄露數據

  《辦法》規定,保險中介機構的重要信息化機制、設施及其管理應保持獨立完整,與關聯企業相關設施有效隔離,嚴格規範信息系統和數據的訪問、使用、轉移、複製等行為,不得違規向關聯企業泄露保單、個人信息等數據信息。

  同時,《辦法》充分考慮中小保險中介機構的實際情況,明確保險中介機構可採取自主開發、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等形式建設信息系統。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幾種建設方式成本漸次降低,保險中介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建設方式。

  針對當前部分保險中介機構與合作保險公司間的業務信息交互不規範、不透明,業務流程難以追溯,監管數據報送不準確、不及時的問題,《辦法》提出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數據對接的要求,規範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交互行為,使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業務信息交互規範、透明、可追溯。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