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太大了!券商與第三方合作監管將迎新規範
外匯天眼APP訊 : 一直處在模糊地帶的券商與第三方合作監管將迎新規範:證券公司可與銀行、保險公司的平台合作,第三方平台收費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在該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淨收入的30%,證券公司必須配人工客服……
8月14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券商與第三方合作新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早在2018年5月,監管向證券業發佈《關於規範證券公司藉助第三方平台開展網上開户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指導意見》,當時解讀爭議頗多,時隔兩年多後,監管再度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也意味着,證券公司與第三方的合作邊界也將進一步明朗。
此次發佈的券商與第三方合作新規(徵求意見稿)共二十一條,主要明確了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任邊界、行為規範、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規定等事項。基金君根據新規徵求意見稿和起草説明文件整理十大要點。
1、加強證券公司與第三方合作監管的必要性
監管層在券商與第三方合作新規的起草説明中指出,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有利於提高獲客能力和服務效率,但也顯現出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風險:一是業務合規風險。相關主體可能借助為證券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會,混淆業務活動和技術服務的邊界,違規開展證券業務。二是技術安全與數據安全風險。相關主體可能非法截留、獲取投資者開户、交易等敏感數據,其負面行為、技術風險可能傳導至證券公司。三是對行業生態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相關主體可能利用優勢地位獲取不當利益,或者開展競爭性報價,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2、明確證券公司與第三方合作的邊界
新規指出,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是指證券公司將承載證券服務功能的網絡頁面以“浮動窗口”等方式鏈接至第三方網絡平台,後台系統部署在證券公司端。該模式類似於“商業地產”,第三方網絡平台負責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相關頁面或者功能模塊及其承載的內容仍由證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維護,客户開户和交易行為在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下完成。
比如證券公司與同花順的合作,基金君打開同花順的A股開户入口發現,共有63家券商借道同花順引流開户。同花順只是提供了開户的入口,點擊開户後即進入證券公司的開户頁面流程。
3、明確新規調整範圍
對於新規的適用範圍,監管指出,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服務,適用於《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及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投資顧問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參照執行。
4、明確第三方網絡平台的合作資質
對於第三方網絡平台的界定,是指證券公司、投資者之外的第三方機構運營管理的門户網站、應用程序等網絡服務平台。
對於第三方網絡平台的合作資質,除誠實守信、經營穩健、信譽良好等基本要求以來,監管並要求第三方機構未從事與證券公司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僅僅是作為從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
當證券公司租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時,證券公司與相關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存在股權控制關係,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
5、規範證券公司的展業行為
一是保障技術安全,證券公司應當自主運營、自主管理相關業務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二是做好數據隔離,確保第三方機構不接觸、存儲相關業務及客户數據。三是規範收費模式,規定費用支付上限。四是保持業務獨立,明確投資者保護措施,明確提示投資者該證券服務由證券公司提供。
6、限定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收費標準
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應當結合租用時間、交易筆數、實施效果等因素與第三方平台確定合理的費用支付標準。按全成本核算的費用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淨收入的30%。
7、強化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要求
一是要求證券公司事前開展內部評估、制定業務方案,並經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審查。同時,與相關第三方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其不得從事的行為。二是事中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網絡平台的合規性、安全性以及雙方協議履行情況,將合作納入公司合規風控範圍。三是事後做好應急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8、完善投資者的保護與服務工作
新規並強調了對投資者的保護與服務,券商在第三方平台展業時,應當在租用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中設置醒目的客户服務訪問入口,並充分揭示潛在風險,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資者風險防範及應對措施。
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其客户服務能力應當與展業規模相適應。使用技術手段提供智能客户服務的,還應配備充足的人工客服及其他必要資源,輔助解答客户諮詢並受理、反饋客户訴求。即必須要有人工客服解決客户的問題。
9、明確證券公司必須要報送合作信息
新規要求,當券商與第三方達成合作後,應當在合作協議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評估報告、業務方案、書面審查意見和合作協議等有關資料,並根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報送業務運行有關資料。
10、明確新規實施後過渡期時間為一年
新規實施前,證券公司已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應當妥善處理,就存量業務的規範整改方案報告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並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
整改未完成前,證券公司不得在第三方網絡平台增加新客户或者提供新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