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微電子資產池收問詢函 存大額本金增等額有息借款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6日訊 上交所昨日向華微電子(600360.SH)下發問詢函。華微電子昨日公告稱在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銀行”)瀋陽分行開展資產池業務,2020年3月13日-23日累計向浙商銀行資產池存入4億元,同時累計融出資金本金4億元,融資期限1年。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要求公司核實並補充披露開展上述資產池業務的背景、目的,説明存入大額本金同時增加等額有息借款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等問題。 

華微電子資產池收問詢函 存大額本金增等額有息借款

  華微電子1月5日發佈《關於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吉林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吉證監決 [2021]33號)(以下簡稱“《責令改正措施》”)。 

  經查,2020年3月12日,華微電子與浙商銀行瀋陽分行簽訂《資產池業務合作協議》。2020年3月13日-23日,華微電子累計向浙商銀行資產池存入人民幣4億元,同時累計融出資金本金人民幣4億元,融資期限1年。華微電子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上述負債,導致少計負債4億元。此外,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4億元貨幣資金受限情況。 

  華微電子上述行為違反了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當時有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54號)第十九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 

  按照當時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華微電子採取責令改正措施,華微電子應在2022年1月30日前披露上述負債賬務處理情況及2020年年報更正情況,同時,華微電子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池業務相關事項的問詢函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你公司公告稱,公司在浙商銀行瀋陽分行開展資產池業務,2020年3月13日-23日累計向浙商銀行資產池存入4億元,同時累計融出資金本金4億元,融資期限1年。上述貨幣資金受限情況及負債情況未在2020年年報中披露。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等有關規定,現請公司核實並補充披露以下事項。 

  一、請公司核實並補充披露:(1)上述資產池業務的開展模式及業務流程,包括但不限於資金存放方式及還本付息方式,融資額度及存貸款利率,受限資金規模及解除限制條件等;(2)開展上述資產池業務的背景、目的,説明存入大額本金同時增加等額有息借款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3)參與上述資產池業務的決策人員、決策時間和業務實際開展期間,是否履行相應審議披露程序。請年審會計師和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二、請公司核實並補充披露:(1)逐筆列示上述融資款項的起始日及到期日、最新餘額及還款安排、具體用途和最終去向,核實是否流向控股股東及關聯方;(2)除上述資產池業務外,2021 年末上市公司其餘受限貨幣資金餘額,逐筆列示具體受限原因;(3)結合貨幣資金受限情形,説明公司是否存在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聯合或共管賬户的情況,是否存在貨幣資金被其他方實際使用的情況,是否存在為其他方違規提供擔保等潛在的合同安排或潛在的限制性用途。請年審會計師發表意見。 

  三、請公司全面核實前期財務報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地對資產和負債進行會計確認和列報披露,自查內部控制規範有效性,是否存在其他影響資產、負債等報表科目真實、準確、完整列報的情形。請年審會計師發表意見。 

  請你公司收到本問詢函後立即披露,並於2022年1月12日前內披露對本問詢函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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