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網
證監會日前披露一起操縱股價的案件顯示,當事人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期間,利用監管層關於維護市場穩定的相關要求,推動其他股東增持,以方便自己減持。
事發後,兩位當事人合計被罰沒逾2億元。
其中一位為上市公司梅花生物實控人,其除了被罰沒鉅款外,還被證監會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01
操控信息發佈節奏:拖延公告利空信息,主動披露利好消息
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楊慧興作為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為避免信託虧損以及承擔擔保責任,利用信息發佈的優勢地位,通過操控信息發佈節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二股東胡某軍為增持“梅花生物”而設立的“廣發增穩2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增穩2號)的股票交易,操縱“梅花生物”股價。
一方面,孟慶山、楊慧興操控信息發佈節奏,拖延公告擬終止重組的利空信息。
另一方面,在九智9號信託大幅減持“梅花生物”情況下,仍然推動梅花生物積極主動自願性披露相關股東的增持信息,釋放暖意。
具體情況是這樣的:
2014年11月5日,梅花生物發佈公告稱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並支付現金方式收購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品生物)股權,並向不超過10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後來,收購標的伊品生物發生了大股東股權質押導致相關審計報告需要重做、產生訴訟糾紛等影響收購的情況。在梅花生物採取重做審計報告、督促伊品生物協商解決訴訟等行動後,2015年7月初,楊慧興要求中德證券的金某寧準備梅花生物與伊品生物終止重組的材料。伊品生物董事長、總裁閆某平稱,2015年7月9日,時任梅花生物總經理王某軍電話通知其梅花生物擬終止與伊品生物的重組。
綜上,證監會認為,“擬終止重組伊品生物”的信息在2015年7月9日即具備公告條件。但是,梅花生物方面並未及時公告前述信息,直到2015年8月12日,梅花生物收到商務部同意梅花生物收購伊品生物的批文並必須及時披露,楊慧興向孟慶山進行彙報後,梅花生物在2015年8月12日收市後,同時披露了商務部的審批信息和前述擬終止重組信息,並公告公司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在履行公司內部審議程序後,梅花生物於2015年9月1日公告終止本次重組,公司股票也於下一交易日復牌。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2015年7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增持通知》),在此背景下,孟慶山電話聯繫在2015年4月至6月減持過“梅花生物”的二股東胡某軍,説服胡某軍出資增持公司股票,具體增持安排由孟慶山、楊慧興負責,胡某軍只負責在相關文件簽字。此後,楊慧興經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某營業部介紹,聯絡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設立增穩2號,增穩2號由胡某軍作為單一委託人並以自有資金出資設立,相關交易指令由楊慧興通過其下屬劉某芳下達,實際交易決策人為楊慧興。
2015年7月9日,梅花生物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議案。
2015年7月初,梅花生物半年業績數據形成,公司上半年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約3.3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150%左右。
在孟慶山、楊慧興推動下,梅花生物陸續在2015年7月9日、7月10日向市場公告前述3項信息。
2015年7月18日,在增穩2號的增持數量未達到強制披露標準的情況下,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
2015年7月30日,在增穩2號的增持數量同樣未達到強制披露標準的情況下,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第二次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的增持進展。
此外,在梅花生物已計劃終止重組伊品生物的情況下,楊慧興仍於2015年8月5日向前來調研的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證券)研究員傳達了重組項目仍在進行中並且完成後將對行業格局和產品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正面信息,長城證券隨後發佈了推薦買入“梅花生物”的研究報告。
2
利用監管維穩相關要求 推動其他股東增持,自己減持
2015年A股市場波動劇烈,股市在經歷劇烈上漲後又出現暴跌。
面對股價的普遍劇烈調整,2015年7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穩定股價。
隨後,數量眾多的A股上市公司發佈維護股價穩定的公告,梅花生物也是其中之一。
梅花生物當時披露的維護股價穩定的方案包括公司二股東胡繼軍增持公司股票,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等方案。
在孟慶山、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發佈維護股價穩定的公告後,股東胡繼軍按照承諾進行了增持。不過,實控人卻進行了變相的減持。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一過程較為隱蔽和複雜。
資料顯示,韓某龍控制的浙大九智具有九智9號信託的投資建議權,下達交易指令。孟慶山以通江建築名義認購九智9號信託劣後級份額11,000萬元,並對九智9號信託本金和收益進行擔保,同時享有11%的固定收益和20%的超額收益。
根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年6月至7月初,“梅花生物”股價基本維持在孟慶山信託計劃退出成本之上,楊慧興多次催促韓某龍賣出九智9號信託持有的“梅花生物”。
2015年7月上旬股市異常波動期間,“梅花生物”股價最低降至6元/股左右,九智9號信託產生大額浮虧,楊慧興再次電話聯繫韓某龍,對韓某龍在2015年6月份的股價高點沒有賣出表達不滿,並表示要解除擔保。韓某龍回覆説浙大九智賣出“梅花生物”的目標價格調整到了10元/股。經溝通,楊慧興和韓某龍共同將賣出目標價確定為10元/股,即在“梅花生物”股價達到10元/股時,九智9號信託就將“梅花生物”賣出。
隨着前述業績預增、二股東胡某軍增持以及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三項利好信息的發佈,“梅花生物”股價連續4個交易日漲停,截至2015年7月14日,“梅花生物”收盤價逼近9元(8.82元/股)。但2015年7月15日“梅花生物”跌停,收盤價跌破8元(7.94元/股)。自2015年7月16日開始,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連續3個交易日在二級市場增持“梅花生物”,合計買入13,073,560股,並推動梅花生物於2015年7月18日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增持進展情況的公告。截至2015年7月22日,“梅花生物”收於9.99元/股,逼近10元/股目標價格。
2015年7月23日,九智9號通過連續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分別減持2,000萬股和1,000萬股“梅花生物”,其中,連續競價賣出均價為10元/股,大宗交易賣出均價為9.76元/股。
自2015年7月24日起,“梅花生物”股價再次下挫,截至2015年7月27日收於8.79元/股。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自2015年7月27日起連續3個交易日增持“梅花生物”,買入股數合計15,289,230股,楊慧興推動梅花生物於2015年7月30日第二次自願性披露了胡某軍的增持進展。2015年7月31日“梅花生物”最高股價超過10元/股目標價格,九智9號於2015年7月31日通過連續競價減持11,146,500股“梅花生物”,賣出均價10元/股。
2015年8月3日,“梅花生物”股價大幅下跌,楊慧興操控增穩2號分別於2015年8月3日和2015年8月5日在二級市場增持“梅花生物”共計12,019,400股,梅花生物於2015年8月6日發佈了股東胡某軍增持完成的公告。
自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13日停牌前,“梅花生物”股價企穩回升並且大部分時間穩定在10元/股目標價格附近,九智9號信託於2015年8月7日、8月11日和8月12日分別減持100萬股、3,001萬股和27,122,838股,其中除8月7日通過連續競價減持的100萬股和8月11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2,000萬股均價略低於10元/股外,減持均價均超過10元/股。
截至2015年8月12日,九智9號信託將間接持有的11,164萬股“梅花生物”全部清空。
3
兩位當事人合計被罰沒2.26億
在違法所得和罰沒款的計算方面,證監會認為,應以2015年7月8日(操縱行為開始日的前一日)為基準日,以該日“梅花生物”二級市場收盤價格為基準價格計算孟慶山、楊慧興二人違法所得。
證監會認定,對九智9號信託,以通江建築(實際出資人為孟慶山)從九智9號信託實際獲得的收益與通江建築可從九智9號信託獲得收益之間的差額為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額,共計196,107,712.83元。經證監會核實,增穩2號(胡某軍)證券賬户已於2020年3月20日將此前買入的“梅花生物”全部賣出,實際虧損139,518,937.99元。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為56,588,774.84元,其中楊慧興分得違法收益2,599萬元。
證監會經複核後認為,孟慶山作為梅花生物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楊慧興作為時任梅花生物董事會秘書,為了保證由孟慶山承擔擔保責任的九智9號信託順利減持“梅花生物”且不虧錢,二人利用監管部門發佈維護市場穩定的相關監管要求之時機和信息發佈的優勢地位,操控信息發佈節奏,在相關信息均具備發佈條件的情況下,擇“業績預增”“胡某軍增持”“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三項利好優先發布,延遲發佈“擬終止重組”的利空信息,並由楊慧興實際控制胡某軍為增持“梅花生物”而設立的增穩2號進行了增持股票的交易。但與此同時,孟慶山、楊慧興二人卻通過九智9號信託反向操作,精準、集中、高位減持“梅花生物”。
證監會指出,孟慶山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不顧市場狀況和監管層相關號召,利用所具有的信息優勢地位,操控上市公司信息發佈節奏,並將監管層關於維護市場穩定的相關要求作為推動其他股東增持以方便自己減持股票的工具,操縱“梅花生物”股價,連續、集中、高位減持股票,違法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楊慧興作為時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具體負責違法行為的實施,情節嚴重。證監會對孟慶山、楊慧興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倍罰款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孟慶山、楊慧興違法所得56,588,774.84元,其中沒收孟慶山違法所得30,598,774.84元,沒收楊慧興違法所得25,990,000元,並對孟慶山、楊慧興處以169,766,324.52元的罰款,其中孟慶山承擔91,796,324.52元,楊慧興承擔77,970,000元。孟慶山、楊慧興的上述罰沒款合計達2.26億元。
萬水千山總是情,點個 “在看” 行不行!!!
【來源:中國基金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