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9月23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23日消息,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程序,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準入規則體系,銀保監會起草《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下稱《決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決定》對《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項包括:縮減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範圍,優化相關任職資格條件,優化銀行發行債券審批的範圍和機制,以及依據中外一致原則修改部分條款等。
對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審批事項作了哪些修訂?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深化“放管服”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決定》進一步縮小任職資格核准範圍,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農村中小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合規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改為報告制。
來源:銀保監會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監管部門將着力加強對機構選人用人情況、相關人員履職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質效。
對銀行發債審批事項作了哪些修訂?
據介紹,一是取消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為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後10日內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
二是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相關機構可在批准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機構應於批准後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