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深圳證監局公佈行政處罰決定,對薔薇資本有限公司(簡稱“薔薇資本”)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罰沒381.77萬元,並對實控人林治洪罰款50萬元。
薔薇資本內幕交易的標的未“精達股份”,交易決策由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林治洪作出。
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1年4月,精達股份因生產原材料價格上漲和新生產線建設等原因需補充流動資金,董事長李某向實際控制人李某榮提出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建議,獲得李某榮支持。
4月7日,李某榮和李某等召開視頻電話會議,籌劃精達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同日,李某、董事長特別助理徐某芳和中原證券趙某徵及其團隊成員通過微信討論,擬以向李某榮或其關聯方鎖價定增的方式募集資金。
4月27日,中原證券趙某徵將精達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及流動資金測算等材料通過微信發給李某。此後精達股份管理層與中原之前團隊開始論證此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對象、募投項目、募集資金金額等事宜。
5月13日,精達股份及相關中介人員確定發行對象為李某榮,募集資金金額為3億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精達股份董事會辦公室當日向董事、監事發送會議通知及議案資料。會議原定5月16日召開,後因故推遲至5月17日。
5月17日下午5點左右,精達股份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2021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關於與特定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非公開發行股份認購協議>的議案》等。
5月18日,精達股份披露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2021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等,稱擬向李某榮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8333.33萬股,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3億元。8月24日,精達股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了非公開發行股票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深圳證監局指出,精達股份擬向李某榮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披露前具有未公開性,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不晚於2021年4月7日形成,2021年5月18日公開。李某榮是精達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為精達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唯一認購方和核心決策人員,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1年4月7日。
精達股份實控人泄密內幕消息
2021年5月17日,林治洪與李某榮在12:33和12:43進行了兩次微信語音通話,時長分別為1分31秒和51秒。林治洪在與李某榮通話後,要求薔薇資本總經理張某聯繫精達股份董事長李某,瞭解精達股份是否存在異常,在李某回覆張某精達股份一切正常後,林治洪要求張某趕緊買入“精達股份”股票。
當日13:10:58至14:51:59,“薔薇資本”證券賬户分28筆買入“精達股份”股票345.66萬股,買入金額1430.0495萬元;5月18日9:58:29至10:01:16,該賬户分6筆賣出“精達股份”股票345.66萬股,賣出金額1559.3127萬元。經計算,該賬户交易“精達股份”股票盈利 127.2554.83萬元。
“薔薇資本”證券賬户自2018年3月9日開户至2021年5月16日,從未交易過“精達股份”股票,但於2021年5月17日轉入資金後即幾乎全倉買入“精達股份”股票,次日以略低於漲停價的價格賣出。深圳證監局認為,薔薇資本交易“精達股份”股票的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當事人關於交易“精達股份”理由的辯解,不能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證監局累計罰沒430萬元
深圳證監局認為,本案中,薔薇資本交易“精達股份”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違法行為。對薔薇資本上述違法行為,林治洪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沒收薔薇資本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27.26萬元,並處以254.51元的兩倍罰款;對林治洪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的罰款。
資料顯示,薔薇資本於2017年08月21日成立,背靠薔薇控股,系其全資子公司。薔薇控股由新華聯合、信發集團、濟南高新、巨人集團等17家企業投資成立,註冊資金118億元。
“薔薇資本”內幕交易被調查一事,最早源自上市公司田中精機公告。2021年12月8日,田中精機發布公告稱,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東薔薇資本通知,因涉嫌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目前,薔薇資本共進入兩家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其中持有田中精機 986.7526萬股,佔總股本7.57%,為其第五大股東;另持有達志科技509.43萬股,佔總股本509.43萬股,佔總股本3.22%,為第四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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