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丁文菁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58號)顯示,2019年,丁文菁取得夏泉波所持有的深圳市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望電氣”,603063.SH)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630萬股,並通過公司披露,對該部分股份繼續遵守夏泉波之前作出的承諾,相關股份解除鎖定後的2年內,每年減持數量不超過上述取得股份數量的15%。經查,2021年8月至11月,丁文菁累計減持禾望電氣股份269.52萬股,占上述630萬股禾望電氣股份的42.78%,違反了作出的上述承諾。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丁文菁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禾望電氣於2017年7月28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深圳市平啓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8701.94萬股,持股比例19.94%,夏泉波為第七大股東,持股1087.34萬股,持股比例2.49%。公司年報顯示,夏泉波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26日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公司於2019年8月14日披露了《關於實際控制人之一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夏泉波已與丁文菁女士簽訂《委託協議》等相關文件,並就離婚及公司股份分割等相關事項作出安排,夏泉波持有公司2054.7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77%。根據夏泉波與丁文菁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夏泉波將其持有的公司630萬股股份轉至丁文菁名下。截止公告日,本次的股權非交易過户尚未完成。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範性文件, 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丁文菁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58號
丁文菁:
2019年,你取得夏泉波所持有的深圳市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望電氣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630萬股,並通過公司披露,對該部分股份繼續遵守夏泉波之前作出的承諾,相關股份解除鎖定後的2年內,每年減持數量不超過上述取得股份數量的15%。經查,2021年8月至11月,你累計減持禾望電氣股份269.52萬股,占上述630萬股禾望電氣股份的42.78%,違反了你作出的上述承諾。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下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12月30日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