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人類現代史上最偉大的發明,公司的出現極大地提高了人類生產經營的積極性,有效促進了人類財富的增加。公司在創造巨大財富的同時,設立、經營、清算公司的股東也面臨着巨大的經營風險,那麼股東承擔責任的情況是哪些?
股東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
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責任主體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須對該責任主體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承擔全部強制性法律責任,連帶責任是按份責任的對稱。簡言之,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共同負責履行清償同一債務的行為。
連帶責任可因約定產生,也可因法律直接規定產生。比如:自願簽訂協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合;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對債權承擔連帶責任;租賃合同約定由房客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因委託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負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司機肇事,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等等。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以下情形下需要承擔責任:
一、出資不到位;
二、虛假出資;
三、抽逃出資;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
五、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六、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七、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八、提供虛假報告騙取公司註銷;
九、股東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十、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十一、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十二、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