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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保險寫進《體育法》!險企如何打通體育保險發展的“任督二脈”

由 問成風 發佈於 財經

傷病猛如虎,運動員一旦受傷,場館、賽事主辦方誰來負責,想必會引起不小的引起爭議。6月27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近日,新修訂的《體育法》表決通過,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體育保障條件方面,《體育法》明確,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業內人士表示,體育產業得以蓬勃發展的重要基礎是建立體育保險制度,體育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新修訂的《體育法》出台具有重大意義。險企將體育保險推向更大舞台還需要從供需兩端打通體育保險發展的“任督二脈”。

體育保險首次入法

一個健全的市場體系,離不開完善的法律體系來保障。除了《體育法》中備受關注的“學校必須按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佔用”外,對保險業而言,另一個重磅信息是體育保險條款首次寫進《體育法》中。

《體育法》中除了明確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外,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場所責任保險也被“點名”。

近年來,“落户”我國的體育賽事逐漸增多,比如國際性賽事包括將舉辦的亞運會、世乒賽、大運會等。《體育法》明確,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風險運動一度被戲稱為是傷病的“孿生子”,“雪道盡頭是骨科”等調侃語也頻頻引來熱議。而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專業技術性強、危險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體育項目,其中包括游泳、滑雪、潛水等。《體育法》明確,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

少年欲強,少不了強身健體,《體育法》從建立保險機制角度,為青少年體育運動保駕護航。《體育法》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學生體育活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

“199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幾乎未涉及體育保險的內容,後來一直沒有具體的實施政策出台,導致體育保險發展缺乏法律依據。把上述相關保險納入到《體育法》將有利於突破我國體育保險發展的法律制度瓶頸。”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院長助理關晶表示,體育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政府需要在立法層面上確定體育保險的重要地位,以消除體育保險缺位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因此,新修訂的《體育法》出台具有重大意義。

險企應從供需兩端打通體育保險“任督二脈”

當前,隨着國際大型賽事的舉辦,商業體育保險市場持續升温。

比如,北京冬奧會期間,北京銀保監局對接冬奧組委風險保障需求,為冬奧會量身定製綜合責任險、意外健康險等四項專屬保險方案,充分滿足賽前、賽中、賽後各階段風險管理需要,並在保障範圍、理賠服務等方面給予專屬政策。

目前,保險公司開發的體育保險產品包括,為參賽運動員及其他參與人員提供保障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公眾責任保險。此外,體育保險產品還涵蓋了面向體育賽事組織者的重要賽事組織責任險與取消責任險。不過,從我國體育保險的發展來看,目前仍然處於起步階段,體育保險保障水平仍然有限。

“我國商業保險市場上提供的體育保險產品的保障內容仍較為單一,可供學生、學校、家長、運動員和公眾選擇的體育保險產品有限。”關晶表示,雖然有保險公司開發了體育賽事和體育活動的保險產品,但大多以人身意外傷害和財產損失為主,保障體育項目數量有限,且對不同體育項目或者同一體育項目在不同情況下的體育風險特徵掌握不足。

關晶還表示,險企開發及推廣體育保險可能存在的挑戰還包括,不同保險種類的定價略有不同,例如體育保險中常見的健康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其保費釐定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在體育人身保險定價中,亟需建立的是殘疾表或者是受傷表,而非是死亡表。體育保險宣傳有限,人民普遍缺乏保險意識。

此外,學校在體育保險發展上也面臨了類似的窘境。關晶表示,學平險和校方責任險主要保障學生的傷殘和死亡風險,但在推廣實施過程中缺乏強制執行力。

不過,諸多制約並不能遮掩住巨大的市場,不可否認的是,商業體育保險在“有法可依”的大環境下將大有可為。關晶認為,商業體育保險作為整個體育保險體系的重要補充,將成為我國體育保險的主要供給力量。

那麼,險企如何“直面”挑戰,將體育保險推向更大舞台?

“體育保險發展需要進行需求側和供給側兩方面的改革。”關晶表示,不斷提高商業體育保險市場水平,需要考慮設置專業體育保險(中介)公司、培養多層次人才、開發科學的體育保險產品、合理定價、適當進行服務外包、積極宣傳以及提高保險業服務水平等方面。險企應該不斷豐富體育保險保障內容,以滿足不同組織或羣體尚未被滿足的體育風險保障需求。還可以從體育保險需求側入手,比如不斷提高公民參與體育運動的積極性。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