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王宏)訊,為加強和改進財險公司產品監管,銀保監會今日下發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在7月4日前向社會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不僅規範了財險公司條款開發和費用釐定,同時明確條款費率直接責任人及其違規處理。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條款費率事關財險公司的產品和定價,上述文件是對近期監管中關於保險條款費用管理意見的彙總,對公司實際運行影響不大。
規範條款費率開發和費率報送,對實際運行影響不大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規範財產保險公司條款開發和費率釐定行為,以及規範公司保險條款費率報送行為。
具體來看,在規範條款費率開發報備方面主要做了哪些修訂?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進一步規範條款費率開發報備方面,一是完善了保險條款開發原則和費率釐定原則。二是明確要求保險條款名稱應符合命名規則。三是強化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開發審查和保險費率釐定審查責任。四是進一步規範公司條款費率報備行為。
某財險公司管理層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條款費率事關財險公司的產品和定價,日常經營和創新都要通過條款和費率來體現,對於企業至關重要。但近幾年來,一些財險公司報行不一致,為了經營和競爭的需要,不執行報批的條款和費率。《徵求意見稿》是為了強化監管,保持市場規範和有序,釐清監管的責任和公司的責任。
而另一位中型財險公司產品負責人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基本上是對近期監管關於保險條款費用管理的監管意見的彙總。“距上次修訂這10年間,監管關於財險的條款費率管理陸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舉措,本次修訂是把這些管理舉措整合到新的管理辦法中了。”
同時他認為,《徵求意見稿》對公司實際運行影響不大。“實際上公司已經在按這個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進行條款和費率管理了”。
加強監管,明確責任範圍便於追責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稿》還強化條款費率監督管理,明確條款費率直接責任人及其違規處理,並對公司產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具體來看,在強化條款費率管理方面,一是明確公司條款費率直接責任人。規定公司條款費率開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分別對條款費率開發管理、條款審查、費率審查負直接責任。二是明確直接責任人違規的處理。條款費率開發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違反規定的,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提交書面檢查,並可責令公司作出問責處理。三是要求公司嚴格執行條款費率,強化條款費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項審議機制。四是要求公司對條款費率進行跟蹤評估,並及時進行清理。
另一位財險業資深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對於監管而言,有了一個明確的抓手。“涉及到保險產品條款的問題、費率的問題、包括經營中不執行的問題時,由誰來負責都有了明確的界定。監管檢查的時候可以更明確追責。”
畢馬威保險行業諮詢總監劉皓宇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壓實了保險公司財險業務中條款和費率管理的責任,對於保險公司健康穩健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針對關鍵崗位負責人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責任;其次,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完善的條款費率管理機制,既要從戰略層面確保與公司重大決策保持一致,也要在運營層面保持動態監控和持續迭代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