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會計師所遭監管關注 審計海越能源年報3宗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7日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昨日公佈的監管關注函(上證公監函〔2020〕0057號)顯示,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天健會計師所”)及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作為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越能源”,600387.SH)2017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及年審會計師,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未充分識別和評估風險、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的違規行為,導致未能發現公司財務報表存在錯報,具體如下:

  天健會計師所未充分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海越能源子公司寧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海越”)停工檢修,其大修費用對當期淨利潤產生重大影響。在對寧波海越審計過程中,天健會計師所及年審會計師未充分了解大修供應商的選擇、未充分評估大修費長週期結算對費用完整性確認的影響,未將大修費識別為與認定層次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

  此外,天健會計師所對上述大修費的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寧波海越2017年6月開始停工檢修,並於當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復生產。2019年公司進行前期會計差錯調整,調增寧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費3691.17萬元。在審計過程中,天健會計師所及年審會計師未保持足夠的職業懷疑,未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並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對寧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查驗工程結算原始單據的完整性,導致未發現公司2017年度少計大修費;海越能源有3家大修供應商,但天健會計師所僅獲取到其中2家供應商的部分合同,未對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權責發生制暫估大修費的恰當性保持足夠的關注。

  除上述事項外,天健會計師所對日常修理費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2019年寧波海越進行會計差錯調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維修費2111.51萬元、減少2017年度日常維修費68.46萬元。在發現寧波海越跨期確認以前年度日常維修費的情況下,天健會計師所及年審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訪談相關人員、查看工程核驗單並及工程結算書並比較分析,以合理保證日常維修費用的完整性。

  對於公司因上述事項相關的會計處理差錯,導致2017年年報披露不真實、不準確及其他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已對公司及主要責任人作出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決定。

  綜上,天健會計師所及其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作為海越能源2017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及年審會計師,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24條等相關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決定對天健會計師所及其年審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予以監管關注。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成立於2011年7月18日,註冊資本1.55億人民幣,胡少先為實控人、法定代表人,持1.35%比例股份。當事人陳志維,本科學歷,天津財經學院會計專業,於2005年7月1日獲得批准註冊;李瓊嬌,本科學歷,於2011年9月21日獲得批准註冊。

  海越能源成立於1993年7月26日,註冊資本4.72億元,於2004年2月18日在上交所掛牌,邱國良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8993.41萬股,持股比例19.06%。

  《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計劃和執行鑑證業務,獲取有關鑑證對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充分、適當的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二條規定:對於連續審計業務,如果擬利用在以前期間獲取的信息,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否已發生變化,以及該變化是否可能影響以前期間獲取的信息在本期審計中的相關性。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瞭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主要包括:

  (一)主營業務的性質;

  (二)與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相關的市場信息;

  (三)業務的開展情況;

  (四)聯盟、合營與外包情況;

  (五)從事電子商務的情況;

  (六)地區與行業分佈;

  (七)生產設施、倉庫的地理位置及辦公地點;

  (八)關鍵客户;

  (九)重要供應商;

  (十)勞動用工情況;

  (十一)研究與開發活動及其支出;

  (十二)關聯方交易。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投資活動,主要包括:

  (一)近期擬實施或已實施的併購活動與資產處置情況;

  (二)證券投資、委託貸款的發生與處置;

  (三)資本性投資活動,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以及近期或計劃發生的變動;

  (四)不納入合併範圍的投資。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4條規定: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製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閲、檢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規定: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監管對象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有關人員;

  (五)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八)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並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並按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0〕0057號

  關於對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審計機構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年審會計師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審計機構;

  陳志維,時任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年審註冊會計師;

  李瓊嬌,時任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年審註冊會計師。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查明的事實,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作為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越能源或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及年審會計師,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未充分識別和評估風險、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的違規行為,導致未能發現公司財務報表存在錯報,具體如下。

  第一,未充分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海越能源子公司寧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海越)停工檢修,其大修費用對當期淨利潤產生重大影響。在對寧波海越審計過程中,審計機構及年審會計師未充分了解大修供應商的選擇、未充分評估大修費長週期結算對費用完整性確認的影響,未將大修費識別為與認定層次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二,大修費的實質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寧波海越2017年6月開始停工檢修,並於當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復生產。2019年公司進行前期會計差錯調整,調增寧波海越2017年度大修費3,691.17萬元。在審計過程中,審計機構及年審會計師未保持足夠的職業懷疑,未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並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一是寧波海越2017年度完成大修,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查驗工程結算原始單據的完整性,導致未發現公司2017年度少計大修費。二是訪談中瞭解到公司有3家大修供應商,但僅獲取到其中2家供應商的部分合同,未對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權責發生制暫估大修費的恰當性保持足夠的關注。

  第三,日常修理費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2019年寧波海越進行會計差錯調整增加2017年以前日常維修費2,111.51萬元、減少2017年度日常維修費68.46萬元。在發現寧波海越跨期確認以前年度日常維修費的情況下,審計機構及年審會計師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訪談相關人員、查看工程核驗單並及工程結算書並比較分析,以合理保證日常維修費用的完整性。

  對於公司因上述事項相關的會計處理差錯,導致2017年年報披露不真實、不準確及其他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已對公司及主要責任人作出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決定。

  綜上,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作為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及年審會計師,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24條等相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年審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予以監管關注。

  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信息披露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出具專業意見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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