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浙商證券紀委書記替客户操作期貨交易,3000萬本金虧的只剩45萬元

由 万俟傲白 發佈於 財經

見習記者 楚深

65歲的老太太周某茹將浙商證券、浙商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期貨”)和李某路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損失2954.95萬元及利息損失575.29萬元。

這起3000萬級別的索賠,要從2015年説起。

周某茹稱,2015年,她在鄰居李某路的陪同下,開通了期貨賬户,結果不到三個月,賬户裏的3000萬爆倉虧損只剩下45萬元,事後發現賬户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

而李某路的另一重身份,則是時任浙商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本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本案的更多細節被披露,部分事實情節甚至有反轉的意味。

原告稱賬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

三個月不到3000萬虧至45萬元

先來看看原告的訴稱。

根據周某茹的説法,2015年4月,李某路回紹興向周某茹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她開户投資,並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浙商證券發行認購。

周某茹表示,基於李某路在浙商證券的高管身份,以及雙方的朋友兼鄰居關係,她相信了李某路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辦理了全部開户手續,“並沒有告知、測試風險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賬户的有關資料上簽字”。

周某茹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開設期貨賬户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後周某茹應李某路要求向證券賬户對應的銀行賬户匯入了3000萬元,周某茹稱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

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電話告知周某茹賬户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詢賬户時,發現僅剩45.06萬元,損失達2954.94萬元。

周某茹稱,事發後,她打印交易賬單發現“賬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户資金嚴重損失”。

周某茹認為,浙商證券和浙商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疏於管理,缺乏監管,在開户時不作風險提示,開户後出現周某茹賬户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證券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底線,欺詐並誘導周某茹開户;李某路違背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定,擅自修改客户密碼惡意操作賬户,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損失,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如果對應來看此時的股市,可以看到,2015年4月股市形勢大好,而到了6月,上證綜指在月中站上高點後又迅速回落。

交易密碼曾被多次修改

雙方曾簽署挽損計劃

那麼,周某茹説的是否屬實呢?

法院查明,周某茹與李某路相識多年,李某路在2015年期間擔任浙商證券公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有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

浙商證券的招股説明書顯示,2015年9月,浙商證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李某路擔任公司第二屆監事會職工代表監事。2015年10月,李某路被選舉為公司第二屆監事會主席。而就在當月,李某路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監事會主席職務。

2015年4月13日,周某茹在李某路的陪同下,來到浙商證券總部,接受了金融期貨相關知識培訓和測試,填寫了開户申請表,並經浙商證券IB開户工作人員進行相關事項告知後簽署了系列文件。

次日,浙商期貨工作人員就開户事宜對周某茹進行電話回訪,周某茹對開户手續是其本人辦理、已有開户專員向其講解合同內容並揭示期貨交易風險等事項進行了確認。同時,周某茹向其證券賬户、期貨賬户共同綁定的銀行賬户匯入了3000萬元。

當年4月15日,浙商期貨通知周某茹其申請的商品期貨賬户已開通。就在當天,李某路更改了周某茹期貨賬户的交易密碼,周某茹對此知情並予以認可;5月19日,李某路再次更改周某茹期貨賬户的交易密碼;6月30日,李某路在周某茹的要求下,將周某茹期貨賬户的交易密碼重新更改。

也就是説,5月19日是本案的關鍵節點之一。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李某路在周某茹的期貨賬户內頻繁操作交易。周某茹期貨賬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權益為2215.68萬元,6月29日的期末權益變為45.04萬元。

因賬户出現鉅額虧損,周某茹和李某路進行交涉,周某茹起草了《關於挽回損失計劃》一份,李某路在該文稿上進行修改,手寫了“操作失誤”、“願意承擔部分損失”等文字。

十年前開始操作證券賬户

證監局曾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本案庭審中,還揭開了一個新的事實,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認可:李某路自2005年開始為周某茹證券賬户進行操作,銀證轉賬和銀期轉賬的密碼相同。

也就是説,在2015年操作期貨賬户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經開始操作周某茹證券賬户。

在本案的糾紛產生後,周某茹曾向法院起訴,後又撤訴。此外,她還曾向浙江證監局反映相關問題。

根據浙江證監局於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證券出具的《關於對浙商證券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浙商證券存在公司原監事長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户委託理財引發訴訟糾紛等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存在風險。

原告本人曾登錄賬户30餘次

法院判決李某路承擔七成損失

裁判文書顯示,周某茹自認從2005年起委託李某路操作其證券賬户進行交易且有贏利。開立期貨賬户後,周某茹同意李某路更改交易密碼,並將銀期轉賬密碼設置成與銀證轉賬密碼一致,其本人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間登錄其期貨賬户達三十餘次。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上述事實表明周某茹對李某路操作其期貨賬户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茹訴稱其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法院同時認為,因李某路未經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某茹即時瞭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户的交易情況,且李某路修改密碼後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某茹期貨賬户的鉅額虧損,侵害了周某茹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碼後未即時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後果。

法院查實,涉案期貨賬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權益為2013.84萬元,當日入金785萬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權益為45.04萬元,虧損金額2753.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路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對於相關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周某茹要求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對其財產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李某路時任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並不負責證券或期貨業務,也無進行證券或期貨業務營銷的職權,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不禁止其從事期貨交易,浙商證券、浙商期貨並無權對李某路操作期貨賬户進行監管;浙江證監局在2016年給周某茹的回覆函中,明確告知“經核查,未發現浙商證券公司在周某茹期貨開户環節存在違規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