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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接"償二代"!時隔13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大修

由 顓孫佳悦 發佈於 財經

經濟導報記者 段海濤

  7月30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這意味着,在舊版規定運行13年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將迎來新規。

  經濟導報記者瞭解到,《徵求意見稿》共6章36條,修訂重點包括:明確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等。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繫的指標。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徵求意見稿》還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

  在提升信息透明度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並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説明其償付能力信息。

  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徵求意見稿》規定,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並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採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採取的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必須採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選擇採取的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業務和資產增長速度、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