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規定財務造假最高罰500萬

6月24日,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明確上市公司違規行為責任認定和紀律處分裁量標準,標準自發布起施行。

《實施標準》規定,上市公司違反深交所上市協議、業務規則或者向深交所作出的承諾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深交所可以對其收取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懲罰性違約金:

一、最近十二個月內曾被深交所予以兩次公開譴責;

二、涉及財務造假、資金佔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情形嚴重,情節惡劣,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其他情節嚴重、違規性質惡劣的情形。

針對上市公司及董監高、控股股東、實控人等主體的違規行為,《實施標準》分條款列示不同違規類型及對應的處分標準。

一是信息披露違規,完善針對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重大事項披露等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違規情形,分別規定公開譴責和通報批評的標準。

二是規範運作違規,重點規範資金佔用、違規擔保、違規財務資助等典型違規,對指使違規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加大處分力度,並統一三個板塊的處分數量標準。

其中,違規佔用資金情節嚴重的,如被佔用資金日最高餘額為1000萬元以上,深交所將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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