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鄭商所、大商所、中金所、上期所子公司上期能源11月19日同步發佈了修訂《違規處理辦法》的公告。據悉,本次修訂由各家期貨交易所協同開展,堅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有關要求,強化監管“零容忍”態勢,為期貨市場從嚴監管提供製度供給,維護期貨市場良好秩序。
據瞭解,本次修訂着重強調保持各家期貨交易所監管規則的統一、協調,各家期貨交易所在違規行為類型、處分措施等方面原則上保持一致。本次修訂也是近年來首次對《違規處理辦法》進行大規模修訂,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增加了新型違規行為有關規定。對於以下違反交易所規則的行為,明確處理依據:期貨市場參與者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交易限額制度、超限交易的;違反實際控制關係賬户管理規定的,包括拒不如實報備實控關係、無正當理由拒不回覆或不如實回覆交易所詢問調查、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解除實際控制關係等;採用程序化交易方式下達指令,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無正當理由未按交易所要求的時間、方式接受調查、檢查、約談的;做市商通過出租、出借、委託做市等方式將做市交易編碼交由他人使用的;以及編造或者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交易所聲譽或者擾亂期貨市場秩序等信息型違規行為。
二是細化完善部分違規行為的規定。對違反持倉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包括利用分倉等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制、持倉超限且被交易所強行平倉,以及多次在交割月或臨近交割月合約持倉超限等。細化違反交易編碼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盜取、騙取或借用他人交易編碼實施違規行為,以及出借或未妥善保管交易編碼,導致交易編碼被他人使用實施違規行為等。同時,完善關於對敲違規、自成交違規等行為的表述。
三是擴大制度規範對象的範圍,豐富限制措施種類。本次修訂新增各類期貨交割服務機構和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作為規範對象;在交易所可以採取的限制性措施中,增加“降低套保持倉額度”等措施類型。
四是強化期貨公司和交割倉庫的管理義務。強化期貨公司在穿透式監管工作中的責任,明確對於期貨公司未按規定進行客户管理行為進行處理的依據。結合交割倉庫監管實踐,增加進行虛假性、誤導性、故意隱瞞或者遺漏重要事實的申報、陳述、解釋或者説明,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交貨,以及不配合質檢機構檢驗等交割倉庫違規行為。
五是提高紀律處分懲處力度和執行力度。完善各類違規行為對應的紀律處分類型,切實提高違規成本。對逾期不主動交納罰沒款項的,增加暫停開倉交易等執行罰措施。明確規定各期貨交易所之間互認“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紀律處分。
六是完善紀律處分相關程序性規定。落實查審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規定交易所設立紀律處分審理機構。優化監管文書送達、紀律處分複核、紀律處分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等程序性規定。
交易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違規處理辦法》是期貨市場開展自律監管的基礎性制度,此次修訂加強了對違反持倉管理、交易限額、實際控制關係賬户管理等相關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於提高交易所相關監管措施的執行效果,對企圖實施違規行為的市場參與者具有震懾作用。此外,此次修訂形成了統一的自律監管處罰制度,各期貨交易所基本統一了關於違規調查、違規行為和紀律處分的規定。同時吸收上位法修訂的內容以及期貨立法基本內容,使得自律監管、行政執法得以有機銜接和協調統一。《違規處理辦法》修訂是期貨交易所從嚴打擊期貨市場違規行為,強化監管“零容忍”態勢的重要舉措。據瞭解,下一步交易所將逐步開展新《違規處理辦法》的宣講培訓工作,對市場參與者合規參與期貨交易進行提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