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王可)訊,國融證券最新收到來自雲南證監局的警示函,引發處罰的是一筆被挪用的城投債。
雲南證監局稱,騰衝建安將“18騰衝01”債募集資金中的6300萬元分兩筆轉借他人,違反相關規定。國融證券作為受託管理人,未能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發行人規範使用募集資金,且未在證監局組織的自查工作中如實報告發行人存在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的情況,決定對國融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2015年1月15日發佈實施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准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
財聯社記者以“募集資金轉借他人”作為關鍵詞搜索證監會網站發現,2017年以來,證監會共發出11張相關罰單。其中6張罰單的處罰對象為券商,分別為大通證券、東吳證券、浙商證券、東海證券、國信證券、國融證券,涉及債券以城投債為主,被挪用募集資金合計18.53億元。
受託債券募集資金轉借他人,國融證券遭罰
12月16日,雲南證監局公告,向國融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事因國融證券託管的一隻城投債資金被髮行人轉借他人。
雲南證監局稱,騰衝建安將“18騰衝01”債募集資金分別轉借給騰衝市盛源旅遊文化投資開發有限公司2500萬元和騰衝市鳳裏片區棚户區改造項目指揮部3800萬元,金額合計6300萬元,佔募集資金總額的7.875%。兩筆借款均已收回。以上情形違反相關規定。寶啓凡作為時任董事長,董大文作為現任董事長,對上述事項分別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則公告中,雲南證監局向騰衝市建安城鄉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騰衝建安”)及其時任和現任董事長出具警示函。
雲南證監局稱,國融證券作為“18騰衝01”債的受託管理人,未能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發行人規範使用募集資金,且未在雲南證監局組織的自查工作中如實報告發行人存在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的情況。
雲南證監局認為,以上情形不符合募集説明書和受託管理協議關於受託管理人監督募集資金使用的約定,違反相關規定,雲南證監局決定對國融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近3年來鮮有同類罰單
根據證監會2015年1月15日發佈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對公司債資金募集提出四項要求,即:
一是應當指定專項賬户,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二是募集資金專項賬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准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資金用於並表子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説明書中約定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事宜。
財聯社記者以“募集資金轉借他人”作為關鍵詞搜索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網站發現,2017年以來,證監會共發出11張相關罰單。
其中6張罰單的處罰對象為券商,分別為大通證券、東吳證券、浙商證券、東海證券、國信證券、國融證券,涉及債券以城投債為主,被挪用募集資金合計18.53億元。
2019年12月17日,江蘇證監局公告,國信證券在鹽城市亭湖區公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發行的“16亭公投”公司債券中,對發行人的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其募集資金中有2億元存在未按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發行人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間將募集資金中2億元轉借他人;而國信證券出具的2016年受託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發行人不存在挪用募集資金,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等違規行為,未按照《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江蘇證監局對國信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2019年1月23日,江蘇證監局對東海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要求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江蘇證監局稱,2015年11月27日,順風光電投資(中國)有限公司將募集資金中2.71億元劃轉至其全資孫公司上海順能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順能”),上海順能於2015年11月30日將該2.71億元全額轉借給上海世灝商貿發展有限公司。作為“15順風01”的受託管理人,東海證券未勤勉盡責,未按照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的約定持續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未及時發現發行人上述違規行為。並且,東海證券出具的債券受託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賬户運作合規,不存在挪用募集資金、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的行為。
2017年11月24日,東吳證券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浙江證監局稱,浙江西塘旅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西塘旅遊”)在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5西遊發”存續期間,將部分募集資金轉借他人,其中2016年1月5日、1月6日和3月21日借給嘉善紅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合計0.52億元,2016年1月12日借給嘉興沈道投資有限公司0.15億元,共計0.67億元。東吳證券作為西塘旅遊公司債券的受託管理人,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防止上述轉借事項的發生。
2017年11月17日,浙商證券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浙江證監局稱,杭州西湖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西湖投資”)在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6西投01”和“17西投01”存續期間,將部分募集資金轉借他人,其中2017年1月22日借給杭州之江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4億元、2017年1月20日借給杭州西湖區城市更新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2017年1月24日和25日借給杭州市西湖區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合計4.69億元,共計10.69億元。上述行為違反相關規定。浙商證券作為西湖投資公司債券的受託管理人,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防止上述轉借事項的發生。
2017年08月02日,大通證券收到貴州證監局警示函,並要求其督促發行人合規使用募集資金,對轉借資金情況進行整改,並就督促工作情況作出書面報告。貴州證監局稱,貴州省福泉磷礦有限公司於2015年11月將"15福泉磷"公司債募集資金1.85億元中的1.83億元轉借給貴州省福泉市財政局,該款項至今未收回。大通證券作為受託管理人,一直沒有發現發行人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的情形,未能勤勉盡責履行受託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