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為股份5宗財務違規 前董事長連松育等4人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5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0〕173號》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20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深圳監管局自2020年5月起對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為股份”,002213.SZ)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大為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一、存貨跌價測試不審慎

  (一)未嚴格按照會計政策進行存貨跌價測試

  大為股份在對存貨進行跌價測試時未嚴格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原則執行,而是在年末按照使用部門出具的處理意見計提,其中對呆滯品存貨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對其他類存貨不計提壞賬準備,與大為股份披露的會計政策不相符。

  (二)部分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充分

  大為股份於2010年正式立項研發液力緩速器,並先後開發了四個型號的產品,從2012年起陸續銷售,但並未實現量產。檢查發現,大為股份存在部分型號產品期後銷售情況較差、不同型號產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與毛利率變動趨勢不一致、部分產品銷售毛利率低於銷售費用率等情形,但大為股份未綜合考慮上述事實,2019年對相關產品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充分。

  二、未對液力緩速器相關的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

  大為股份相關液力緩速器產品在期後僅有少量生產,相關生產線產能利用率較低,生產不飽和,存在一定減值跡象,但大為股份在2019年財務報告中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相關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

  三、對部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核算錯誤

  大為股份在2017年將一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於收到驗收通知時一次性計入營業外收入,未按照相關資產的剩餘使用壽命進行確認,相關會計核算錯誤,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四、開發支出會計核算不規範

  大為股份2019年末開發支出主要構成為委託開發費用支出和項目研發人員工資薪金支出。檢查發現,大為股份未制定相關研發支出制度,未對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劃分作出規定,部分項目開發支出會計核算不規範。一是將部分已完成開發並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項目仍計入開發支出核算;二是將尚在測試、處於研究階段的項目費用計入開發支出核算。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七條的相關規定。

  五、收入確認存在跨期情形

  大為股份在到貨驗收方式確認的收入中,因送貨單簽收後流轉不及時或相關單據無簽收日期等導致收入存在跨期確認情況。此外,大為股份部分客户銷售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可能影響收入確認時點。

  上述財務核算不規範、不正確等問題,導致大為股份在上述年度披露的財務信息不準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深圳監管局決定對大為股份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連松育於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擔任大為股份董事長、於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擔任大為股份總經理;蔣暉於2018年6月至今擔任大為股份總經理;梅峯於2014年4月至2019年5月擔任大為股份財務總監;鍾小華於2019年5月至今擔任大為股份財務總監,對前述財務核算不規範及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深圳監管局決定對連松育、蔣暉、梅峯、鍾小華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大為股份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確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公司應進一步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提升會計核算水平,增強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並高度重視整改工作,對內部管理、財務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或不規範情形進行全面梳理和改進。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大為股份成立於2000年10月15日,曾用名為深圳市特爾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2.06億元,控股股東為深圳市創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49%,大為股份實際控制人於2020年7月4日由連松育變更為連宗敏。大為股份於2008年2月1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連松育於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擔任大為股份董事長、於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擔任大為股份總經理;蔣暉於2018年6月至今擔任大為股份總經理;梅峯於2014年4月至2019年5月擔任大為股份財務總監;鍾小華於2019年5月至今擔任大為股份財務總監。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説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複核結果。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20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20年5月起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存貨跌價測試不審慎

  (一)未嚴格按照會計政策進行存貨跌價測試

  你公司在對存貨進行跌價測試時未嚴格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原則執行,而是在年末按照使用部門出具的處理意見計提,其中對呆滯品存貨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對其他類存貨不計提壞賬準備,與你公司披露的會計政策不相符。

  (二)部分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充分

  你公司於2010年正式立項研發液力緩速器,並先後開發了四個型號的產品,從2012年起陸續銷售,但並未實現量產。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部分型號產品期後銷售情況較差、不同型號產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與毛利率變動趨勢不一致、部分產品銷售毛利率低於銷售費用率等情形,但你公司未綜合考慮上述事實,2019年對相關產品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充分。

  二、未對液力緩速器相關的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

  你公司相關液力緩速器產品在期後僅有少量生產,相關生產線產能利用率較低,生產不飽和,存在一定減值跡象,但你公司在2019年財務報告中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相關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

  三、對部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核算錯誤

  你公司在2017年將一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於收到驗收通知時一次性計入營業外收入,未按照相關資產的剩餘使用壽命進行確認,相關會計核算錯誤,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四、開發支出會計核算不規範

  你公司2019年末開發支出主要構成為委託開發費用支出和項目研發人員工資薪金支出。檢查發現,你公司未制定相關研發支出制度,未對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劃分作出規定,部分項目開發支出會計核算不規範。一是將部分已完成開發並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項目仍計入開發支出核算;二是將尚在測試、處於研究階段的項目費用計入開發支出核算。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七條的相關規定。

  五、收入確認存在跨期情形

  你公司在到貨驗收方式確認的收入中,因送貨單簽收後流轉不及時或相關單據無簽收日期等導致收入存在跨期確認情況。此外,你公司部分客户銷售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可能影響收入確認時點。

  上述財務核算不規範、不正確等問題,導致你公司在上述年度披露的財務信息不準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忠實、勤勉的履行職責,切實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二、你公司應進一步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提升會計核算水平,增強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確保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範性,從源頭保證會計核算的質量。

  三、你公司應高度重視整改工作,對內部管理、財務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或不規範情形進行全面梳理和改進,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0月29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連松育、蔣暉、梅峯、鍾小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連松育、蔣暉、梅峯、鍾小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20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20年5月起對深圳市大為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為股份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大為股份存在存貨跌價測試不審慎、未對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部分政府補助及開發支出會計核算不規範、收入確認存在跨期情形等財務核算不規範及信息披露不準確等問題。我局已對大為股份採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73號)。

  連松育於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擔任大為股份董事長、於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擔任大為股份總經理,蔣暉於2018年6月至今擔任大為股份總經理,對前述財務核算不規範及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梅峯於2014年4月至2019年5月擔任大為股份財務總監、鍾小華於2019年5月至今擔任大為股份財務總監,對前述財務核算不規範及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我局決定對連松育、蔣暉、梅峯、鍾小華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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