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市值管理”為名,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市場的案件屢有發生。本案就是一起“牛散”勾結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證券市場的典型案例,司法機關積極主動作為,對其依法查處,並判處大額罰金,體現了司法機關維護證券市場穩定發展、依法從嚴打擊證券犯罪的決心和力度。
2015年初,被告人、上市公司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實際控股人何某某、麥某某(另案處理)為出售所持全部S公司股權,同被告人黃某某、文某某商定後,由黃某某、文某某及黃某某推薦的被告人蔣某某,以不低於人民幣38億元的總價分步溢價收購。並且何某某、麥某某配合黃某某、文某某控制S公司發佈“定向增發”“高送轉”等利好公告以拉昇股價。
同時,黃某某、文某某基於上述信息優勢,通過本人或其控制的他人賬户,在二級市場連續買賣S公司股票。通過協議轉讓及二級市場買賣S公司股價股票,黃某某、文某某、蔣某某分別非法獲利14.9億餘元、15.5億餘元、20.6億餘元(均含浮盈);何某某、麥某某等人以協議轉讓方式高位套現共38.46億餘元,何某某、麥某某分別非法獲利1.85億餘元。
2018年5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黃某某等5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提起公訴。2018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5億元至1000萬元不等。被告人上訴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官説法:明確“市值管理”與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界限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操縱證券市場犯罪嫌疑人以“市值管理”為名辯稱自己不構成犯罪。事實上,依法合規的市值管理與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之間有着清晰的“紅線”邊界:
一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的節奏或者選擇性信息披露、虛假信息披露;
二是不得內幕交易或者操縱股價,謀取非法利益;
三是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本案中,黃某某等人的行為正是違反了上述紅線,是披着“偽市值管理”外衣的操縱犯罪,已觸犯刑法,因而被司法機關精準打擊。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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