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已停牌一年多,近期剛被暫停上市的*ST康得有了新消息。公司實際控制人鍾玉等4人已被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其中鍾玉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騙購外匯罪等4大罪狀。
01
鍾玉等4人被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9月14日晚,*ST康得發佈公告稱,公司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一案,已於2020年9月9日被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涉嫌犯罪事實均發生在2012年以後。鍾玉、徐曙、王瑜、張麗雄已於2020年9月9日由公安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告顯示,鍾玉作為康得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此外,其還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購外匯罪。
徐曙作為康得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此外,其還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購外匯罪。
王瑜作為康得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此外,其還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購外匯罪、挪用資金罪。
張麗雄作為康得新直接責任人員,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此外,其還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02
鍾玉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這其中,大家對於康得新實際控制人鍾玉的結局更為關心。那鍾玉的結局會怎樣呢?從鍾玉涉嫌的4大罪狀來看,其中涉嫌的騙購外匯罪,如果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或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的規定,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03
獐子島被移送公安機關
此前不久,因財務造假,“扇貝跑路”而名聲大噪的獐子島也迎來了“大結局”。
9月11日,證監會網站發佈公告,與獐子島相關的案件已經正式移送到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包括全部董事、高管在內的15人被“一鍋端”。
2018年2月證監會決定對獐子島立案調查開始,2020年6月認定其存在信息違法披露的行為並作出禁入市場、處罰相關15名高管的決定,7月份正式確認其2016、2017兩個年度分別虛增利潤1.31億元、2.79億元,直至9月11日迎來追究刑責的結尾。
證監會對獐子島事件表示:“獐子島財務造假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破壞了市場誠信基礎”。
04
“造假”的代價越來越大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對於“造假”可謂是連番表態。
3月1日,新證券法實施,對於欺詐發行,從過去罰募集金額的5%變為可以罰募集金額的一倍;對於虛假陳述、虛假披露等過去罰60萬,提高到最新的1000萬元。
4月7日召開的金融委會議上,提出要發揮好資本市場的樞紐作用,不斷強化基礎性制度建設,堅決打擊各種造假和欺詐行為。
4月15日的金融委會議,再次就造假行為進行表態。要求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投資者保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對造假、欺詐等行為從重處理,堅決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功能。
不僅是金融委,年內銀保監會、證監會均表態過要嚴厲打擊“造假”,新華社還曾發表過絕不讓投資者為企業造假買單的評論。
在如此高壓的背景下,年內被立案調查的公司明顯增加,據不完全統計,年內至少有60家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創近20年新高,而2019年全年只有33家公司被立案調查。
看了康得新和獐子島的結果,不得不感慨,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文章來源:東方財富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