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監事會主席彭小紅收警示函 子女違法減持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昨日披露了關於對彭小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49號。經查,彭小紅於2017年3月起至今任健帆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帆生物”,300529.SZ)監事會主席。2021年4月22日,彭小紅的子女彭程程通過交易所行權交易方式,買入健帆生物股票7125股,買入均價36.41元/股,成交金額25.94萬元;5月13日賣出健帆生物股票7125股,成交均價99元/股,成交金額70.45萬元。
廣東證監局表示,彭小紅作為健帆生物的監事,其子女將持有的健帆生物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有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彭小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廣東證監局表示,彭小紅應認真吸取教訓,督促子女及其他親屬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説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四)查閲、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閲、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户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户、證券賬户、銀行賬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託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户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為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彭小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彭小紅:
經查,你於2017年3月起至今任健帆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帆生物)監事會主席。2021年4月22日,你的子女彭程程通過交易所行權交易方式,買入健帆生物股票7,125股,買入均價36.41元/股,成交金額259,421.25元;5月13日賣出健帆生物股票7,125股,成交均價99元/股,成交金額704,528.54元。
你作為健帆生物的監事,你的子女將持有的健帆生物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有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督促子女及其他親屬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