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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金融機構監管新規正式發佈:針對消費金融公司,哪些條款有調整?

由 仁連榮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網財經10月18日訊(記者 朱玲) 在公開徵求意見近3個月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正式發佈。《辦法》也是今年金融監管總局2023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中五個將修訂的辦法之一。

《辦法》共七章204條,共七章,並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現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於2020年修訂,據金融監管總局介紹稱,《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在四方面:一是調整部分事項准入條件。二是持續擴大對外開放。三是推進簡政放權工作。四是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

那麼,對持牌消費金融公司而言,新頒佈的《辦法》對哪些條款進行了修訂?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消費金融公司設立、股東准入條件、股東變更以及募集發行資本補充工具等方面的規定均有新變化。

在機構設立方面,第五十七條(六)將“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修改為了“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第六十二條增加指出,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主要股東承諾不將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託。”

在股東准入條件方面,第六十條中增加了“作為消費金融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40%”的條件。與此同時,刪除了原規定中對違法違規行為“已整改到位並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的表述。

在股東變更方面,新增了“消費金融公司開業滿5年且不涉及處置高風險實際控制人變更的,不受本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並且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資人)。新增了“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股東的,申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涉及該控股股東資格審核時,淨資產率應不低於30%”的表述。

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方面,新頒佈的《辦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明確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可在批准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並於批准後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而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不需申請業務資格。

“對消費金融行業來講,可以看到,新規對主要股東將消金公司股權質押或設設立信託提出限制要求,但同時也放寬了對非主出資人的投資條件,新規簡化了消費金融公司債券發行程序,提升了消金公司的發債效率。整體上來看,可以説還是在合規的基礎上助力消費金融機構發展。” 博通諮詢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