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強監管,19條舉措嚴格限制大股東行為
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特約記者劉星志
針對金融機構股東的監管仍在持續升級。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6月17日發佈公告稱,為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加強股東股權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17日。
公告顯示,《辦法》作為專門針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的監管規定,共八章五十八條,包括總則、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銀行保險機構職責、監督管理、附則。
這是繼6月8日發佈《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後,銀保監會再度發文,強化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的監管。
《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做出定義:持有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法人銀行、民營銀行、保險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15%以上股權的;持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機構10%以上股權的;實際持有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最多的(含持股數量相同的股東);提名董事、監事合計兩名以上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認為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大股東不限於最大股東,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東都將納入《辦法》監管範圍內。
同時,《辦法》還明確指出,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持股比例合計符合上述要求的,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均視為大股東管理。
根據公告,具體監管辦法為,一是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二是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要求大股東主動學習瞭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完善內部工作程序,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等;三是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四是壓實銀行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
時代週報記者整理發現,《辦法》在持股行為、治理行為與交易行為三方面對大股東畫了紅線。
持股行為方面,《辦法》嚴禁大股東隱藏實際控制人,嚴禁大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交叉持股。
在治理行為與交易行為方面,《辦法》着重強調監督大股東對於銀行保險機構的不當干預與關聯交易行為,並列舉了十項不當干預行為與九項關聯交易行為。
原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向時代週報記者分析稱,本次發佈《辦法》,或與近年來中小金融機構破產有關,意在加強監管,防止大股東干預公司運營。
有業內人士認為,銀保監會十天內連續出台《準則》與《辦法》,意在規範股東行為,進一步加強中小金融企業公司治理規範性。
2020年8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中提到,股權關係不清、股東行為失範是近年來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叢生的根源。要下大力氣進一步整治資本質量不實、股權關係不清、股東行為不當等突出問題,健全股東股權管理的體制機制,促進股權結構明晰化和股東行為規範化,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同時,2021年要持續做好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加快推動重點難點問題整改,儘快完善薄弱環節,推動化解存量風險。2022年進一步探索完善銀行保險機構股東治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