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大街上,偶爾會看到用“愛屋吉屋”“百衣百順”“魔鬼步”“小蹄大作”等命名的小店。經營者如果想把這些看似既有才又個性的名稱註冊成商標,常常會被行政主管部門駁回註冊申請。有不服氣者發起行政訴訟維權,結果在法院的商標駁回複審案件中以敗訴告終。何以如此?理由是這些商標註冊申請踩到了“不良影響”禁區。
商標是產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要在市場中站穩腳跟,首先要註冊商標。在行業競爭激烈的市場上,市場主體為了在競爭者中獨樹一幟、脱穎而出,往往傾向於選擇能夠彰顯個性、標新立異的標識作為商標。但一味追求個性、博公眾眼球,效果可能適得其反。一旦觸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風俗底線,就會遭遇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尷尬境遇。
商標起名有“底線”
很多人看過作者天下霸唱的小説《鬼吹燈》,然而圍繞這個知名IP卻出現了很多知識產權糾紛。“鬼吹燈”能否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相關案件。
原告上海小島文藝創作工作室為海報等商品、戲劇製作等服務申請註冊“鬼吹燈”商標。他們主張其投資人為知名度極高的《鬼吹燈》系列小説作者,“鬼吹燈”標識也具有區分於小説名稱的顯著性,具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法院經審理認為,“鬼吹燈”屬於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彙,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務上,易使人產生與封建迷信有關的聯想,從而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而且,“不良影響”條款屬於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鬼吹燈”標識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准註冊。
眾多被攔在商標註冊門外的不止“鬼吹燈”,有時因不規範使用漢字或成語也會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在“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案中,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食物熏製等服務申請註冊。原告在店面標識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易使社會公眾將商標與成語“小題大做”聯繫在一起。
法官指出,“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是不規範使用我國成語,這種標識若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於我國語言歷史文化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不應核准註冊。
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與歷史、文化、傳統習俗等相關聯,可能對我國文化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應當被認定為構成商標法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比如,“愛屋吉屋”“百衣百順”“魔鬼步”商標屬於此類不能獲准註冊的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三庭法官張劍説,常見涉“不良影響”條款的案件可劃分為五類:其一是標識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如“該活!”;其二是標識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如“戰備糧”;其三是標識有經濟上的不良影響,如“美金系列”;其四是標識有文化上的不良影響,如“百衣百順”;其五是標識有宗教、民族方面的不良影響。
何為“不良影響”條款
部分經營者存在一個誤區,認為打社會公共利益的擦邊球,是商標博得關注的捷徑,可以使商標在表達上獲得其他商標不具備的顯著優勢,讓消費者能夠在短時間內記住某個商標。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通報了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複審案件審理情況,以及“不良影響”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併發布典型案例。
“不良影響”條款體現在商標法中。其具體規定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駁回複審行政案件指的是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決定,且經複審後不服駁回複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説,“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有害於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範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現階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例如,申請社會熱點事件或關注度高的人物名字作為商標就會因具有不良影響被駁回。
據統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以來,審結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複審案件2000餘件,佔商標駁回複審行政案件總收案量的6.3%,法院維持被訴決定比例高,改判率低。
由此可見,現階段部分市場主體在選擇商標時,缺乏主動避讓“不良影響”條款的敏感度,申請商標容易因違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風尚導致被禁止註冊和使用。法院和行政機關關於“不良影響”條款的審查標準較為一致。
“截至8月底,今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被訴決定維持率達到89.4%,裁判結果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宋魚水説。
遠離“不良影響”紅線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界“不良影響”話題度越來越多,因不良影響半路夭折的商標也不在少數。“不良影響”條款作為商標法規定的“絕對禁止”條款之一,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隨着經濟社會不斷髮展,經營者對商標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也更加註重商標的個性化表達,但部分經營者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追求商標的標新立異,這與知識產權保護初衷相背離。
如何判斷標識是否具有“不良影響”?張劍表示,判斷標識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通常須考慮如下因素。一是標識本身含義,即要站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作判斷;二是不需具有實際損害,只要標識具有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則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三是不考慮主觀惡意,標識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識狀態無關;四是不適用於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如果標識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應當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來規制,避免“不良影響”條款濫用。
以商標“IIO”為例。原告安特固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在工業用膠、固化劑等商品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英文“IIO”構成,從視覺效果上看,與數字“110”高度相近。“110”是我國眾所周知的報警電話,相關公眾更易將訴爭商標識別為報警電話“110”。如果將與報警電話“110”高度相近的標識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社會公共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因此,法院不予核准註冊。
“商標申請不能隨心所欲,盲目追求標誌的個性化表達,以犧牲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代價博人眼球,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法官提醒,市場主體在商標申請時應當更加慎重。(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