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佈,明確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序,及隨後人民法院受理與審理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新增15條重要內容,廢除前置程序
記者從最高法獲悉,《規定》脱胎於2003年2月1日實施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司法解釋,隨着國民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和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有必要對原司法解釋進行修改完善,以適應市場發展和司法實踐需要。
《規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釋相關內容的基礎上,新增了15條重要內容,全文共計35條,分八個部分,重點圍繞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案件前置程序後,人民法院受理與審理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細化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過錯、虛假陳述行為、重大性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和損失計算、訴訟時效等問題。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財務造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中交易對手方財務造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方幫助進行財務造假等情形下相關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劍指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的頑瘴痼疾,依法提高違法違規行為人的違法成本。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證券虛假陳述是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典型形式,也是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易發多發行為,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是投資者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司法解釋的修改和發佈,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對資本市場財務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違法違規成本、震懾違法違規行為的重要舉措。民事責任制度的充實和完善,進一步強化了資本市場制度供給,暢通了投資者的權利救濟渠道,夯實了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的規則基礎,健全了中國特色證券司法體制,為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據介紹,針對廢除前置程序後,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將同步下發聯合通知,對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持、案件調查等方面作出銜接性安排,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防濫訴,須提交虛假陳述相關證據
對於廢除長期存在的前置程序的考慮,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證券市場的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具有當事人眾多、證據取得困難、專業知識複雜等特點,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早期階段,為減輕投資者的舉證負擔,根據當時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情況,原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了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糾紛案件,以該虛假陳述行為已經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文書認定為前提。從實踐效果看,前置程序在減輕原告舉證責任、防範濫訴、統一行政處罰與司法裁判標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前置程序也存在投資者訴權保障不足、權利實現週期過長等問題,需要在制度層面進行改進。
《規定》第二條從正反兩個方面予以明確:首先,原告提起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訴訟,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並提交相應證據,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後,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過,為了防範沒有事實根據的濫訴行為,《規定》第二條要求原告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交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以及原告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
破解虛假陳述證明難,建立案件通報機制
在前置程序取消後,中小投資者將面臨的虛假陳述證明難問題如何解決?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介紹,為切實降低投資者舉證難度、暢通投資者訴訟救濟途徑,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就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和證監會的專業支持工作機制進行了認真研究,與司法解釋同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監會關於適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建立案件通報機制,為了查明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依法依規予以協助配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相關專業問題徵求中國證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相關會管單位的意見。同時,為更好地提升案件審理的專業化水平,鼓勵各地法院積極開展專家諮詢和專業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探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專家、專業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推薦等配合工作。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見習編輯 陳靜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