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7日電(記者於佳欣)歷經三次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表決通過了出口管制法,這部法律將於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口管制法包括總則,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五章,共49條。
出口管制是指對特定物項的出口採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對該物項的使用主體或者用途進行控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的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做法。
關於出口管制範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介紹,這部法律一是確保管制物項全覆蓋,除傳統的軍民兩用物項、軍品、核外,還參考對外貿易分類標準,將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均納入管制物項;同時,明確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二是確保管制主體和行為全覆蓋,從我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均受本法約束。
關於對等採取措施,根據法律,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我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此外,法律還對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經營資格和出口許可制度,最終用户和最終用途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上世紀90年代末,根據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需要,我國先後制定了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6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但出台時間較早、立法層級不高且相對分散。
王瑞賀表示,出口管制法是根據形勢變化,在總結出口管制經驗基礎上,借鑑國際通行做法,提升立法層級制定的一部統領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將為做好新形勢下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