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產品帶病上市,銀保機構消保工作被監管,評分四級限制新業務

防止產品帶病上市,銀保機構消保工作被監管,評分四級限制新業務

7月16日,銀保監會下發了《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下稱“《辦法》”),將對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以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為解決消保領域新問題,體現監管新思路,消保監管評價針對互聯網平台消保亂象,以及金融產品過於複雜、多層嵌套等問題,設置合作機構管理、消保審查等指標,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對互聯網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機構消保管理。強化消保審查,風控關口前移,防止產品‘帶病’上市。” 銀保監會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

據悉,《辦法》共6章35條,包括總則、評價要素和等級、職責分工和操作流程、評價結果及運用、組織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則。評價內容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和“監督檢查”6項要素以及24個指標。

其中,消保監管評價分為四個等級,即,總體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一級;75分(含)至90分為二級,其中:85分(含)至90分為二級A,80分(含)至85分為二級B,75分(含)至80分為二級C;60分(含)至75分為三級,其中:70分(含)至75分為三級A,65分(含)至70分為三級B,60分(含)至65分為三級C;60分以下為四級。這就意味着,等級數字越大表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上述銀保監會負責人指出,對評價結果為三級的機構,視情形依法採取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內部問責等方式要求其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和執行,必要時公開披露其不當行為。對評價結果為四級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在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等方面採取相關監管措施。(文|AI財經社 倪萍,編輯|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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