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回應個人現金存取規定:不影響存取現金便利程度


央行回應個人現金存取規定:不影響存取現金便利程度

    資料圖:北京,行人從中國人民銀行前走過。 中新社記者 張興龍 攝  

中新財經2月9日電(記者 李金磊)自2022年3月1日起,央行等三部門發佈的《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和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簡稱“1號令”)將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户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户身份,瞭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不會影響居民正常現金存取款業務

對此,人民銀行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金融機構執行該規定不會影響居民正常現金存取款業務,業務便利程度亦不會受到影響。

上述負責人指出,居民合法收入的存取業務在我國一直受到法律嚴格保護,“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在《商業銀行法》有明確規定,也是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存取款業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金融機構執行1號令的相關規定不會影響個人正常現金存取款業務。

近年來,為防範電信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少金融機構從以客户為中心的理念出發,在辦理大額現金存取業務時對資金的來源和用途作了必要的瞭解和提示,形成了一些經驗做法。金融管理部門在研究起草1號令時,將金融機構的相關實踐做法進行了歸納統一,這也有利於保持各金融機構業務辦理規範的一致性。

正常情況下,金融機構不需要客户填寫信息或者提供證明材料,金融機構在簡單詢問了解後即可直接為客户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並登記相關情況,只有發現交易明顯異常、有合理理由懷疑交易涉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時,才會向客户進一步瞭解情況。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指導金融機構制定實施細則,在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同時,要嚴格執行最少、必要原則去了解登記客户信息,不得增加客户負擔。尤其是針對老年人等現金使用較多的羣體,金融機構要主動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服務。與此同時,也要注意加強防詐防騙和金融知識宣傳。

央行回應個人現金存取規定:不影響存取現金便利程度

人民幣資料圖。艾慶龍 攝

預防和遏制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上述負責人指出,實施1號令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和遏制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羣眾資金安全和利益。

近年來,電信詐騙、非法集資、非法傳銷、跨境賭博、地下錢莊等違法犯罪活動較為猖獗,嚴重危害人民羣眾利益。僅2021年,公安機關共偵辦電信詐騙案件37萬餘起,受害者遍佈全國各地。其中,一個突出的特徵就是犯罪分子利用現金匿名、難以追蹤的特點,偏好使用現金進行交易活動。金融機構依法適當加強對現金存取款活動的管理,有利於防範違法犯罪活動,有利於保護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

從實踐經驗看,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洗錢風險管理,發現了不少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保護了人民羣眾資金安全。

個人信息和客户隱私受到法律保護

上述負責人指出,“為存款人保密”是《商業銀行法》中確立的基本原則,金融機構對業務辦理過程中獲得個人信息、客户隱私必須嚴格保密。除了遵從《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一般性法律規定的要求,金融機構還需要按照《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等金融監管法律的要求建立嚴格、完備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泄露個人信息、客户隱私,銀行及其工作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人民銀行將持續關注並指導金融機構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把握好防範風險和優化服務的平衡,嚴格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

符合反洗錢國際標準

上述負責人指出,加強現金存取業務管理是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要求,符合反洗錢國際標準。

1號令是依據《反洗錢法》、《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為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户盡職調查、客户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而制定的部門規章,其直接規範對象是金融機構。

1號令中對個人現金存取款業務的相關規定符合現行反洗錢國際標準的要求,是國際通行的預防洗錢活動做法。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反洗錢國際標準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對超過一定金額的現金交易開展盡職調查,我國作為其成員,應當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的要求。目前,全球主要國家對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交易都有類似要求。

從統計上看,目前我國超過5萬元人民幣的現金存取業務筆數僅佔全部現金存取業務的2%左右,1號令第十條的規定總體上看對客户辦理現金業務影響較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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