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中威辰光資產評估違法被罰 執業愛康科技項目未備案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5日訊 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4號)顯示,北京中威辰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威辰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中威辰光於2021年3月28日接受江蘇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愛康科技,證券簡稱:002610.SZ)委託開展評估業務,並於2021年4月7日出具《江蘇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收購涉及的江蘇愛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追溯性項目資產評估報告》(中威評報字〔2021〕第2006號)。該行為屬於《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號,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證券服務業務。中威辰光未按照《備案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江蘇證監局認為中威辰光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備案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中威辰光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未報備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威辰光) 

  〔2021〕14號 

  當事人:北京中威辰光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威辰光或公司),註冊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威辰光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未備案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中威辰光於2021年3月28日接受江蘇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展評估業務,並於2021年4月7日出具《江蘇愛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收購涉及的江蘇愛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追溯性項目資產評估報告》(中威評報字〔2021〕第2006號)。該行為屬於《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2號,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證券服務業務。公司未按照《備案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上述違法違規事實,有相關公告、資產評估委託合同、資產評估報告、詢問筆錄、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產評估機構名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中威辰光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備案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中威辰光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