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擬要求銀行設單一客户信用卡總額度上限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卡業務快速發展,在便利羣眾支付和日常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一時期部分銀行信用卡業務經營理念粗放,服務意識不強,風險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權益等行為。12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以規範信用卡業務經營行為,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合作機構管理責任,提升信用卡服務質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提高管理透明度
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
部分銀行存在息費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傳低利率、低費率,以手續費名義變相收取利息,模糊實際使用成本,不合理設置過低的賬單分期起點或不設起點,未經客户自主確認實施自動分期等問題,增加了客户準確理解和判斷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難度,甚至加重客户息費負擔。
《通知》要求銀行應當切實提高信用卡息費管理的規範性和透明度,展示分期業務資金使用成本統一採用利息形式。違約或逾期客户負擔的息費總額不得超過其對應本金。應當明確分期業務最低起始金額和最高金額上限,不得通過誘導過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費負擔。
同時,明確要求銀行必須持續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
預借現金業務申請分期
還款額度不得超5萬元
《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已辦理分期的資金餘額再次辦理分期,《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除外。不得對分期業務提供最低還款額服務。不得僅提供或者默認勾選一次性收取全額分期利息的選項。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審慎設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額和期限,明確分期業務最低起始金額和最高金額上限。分期業務期限不得超過5年。客户確需對預借現金業務申請分期還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換貨幣,期限不得超過2年。
監測新發卡客户在其他機構申請信用卡
應實施相應的額度扣減
部分銀行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審慎,不能嚴謹評估客户的資信狀況,造成過度授信等問題,加大經營風險,不合理推升客户槓桿水平。對此問題,《通知》強化治理信用卡過度授信。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户信用狀況、收入狀況、財務狀況等合理設置單一客户的信用卡總授信額度上限,並納入該客户在本機構的所有授信額度內實施統一管理。在信用卡總授信額度內,預借現金業務授信額度不得超過非預借現金業務授信額度。
銀行應當對單一客户實施充分盡職調查,對所獲知該客户在其他機構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額度實施合併管理。
在授信審批和調升授信額度(含臨時調升額度)時,應當在該客户本機構信用卡總授信額度內相應扣減累計已獲其他機構信用卡授信額度,監測新發卡客户同時在其他機構申請信用卡情況,實施相應的額度扣減。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施嚴格審慎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動態管理,至少每年對信用卡客户的授信額度實施一次重新評估、測算和確定。對於風險狀況明顯惡化的客户應當及時採取調減授信額度等措施。對調升授信額度的客户應當重新進行授信審批,未經客户同意不得調升授信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設置調升授信額度審批權限,合理設定授信額度臨時調升的幅度、次數、時間間隔和有效期等。
長期睡眠信用卡比例不得超過20%
通過單一合作機構髮卡量不能超25%
部分銀行經營理念不科學,盲目追求規模效應和市場份額,濫發卡、重複髮卡情況突出,導致無序競爭、資源浪費等問題。《通知》督促銀行轉變信用卡粗放發展模式。
《通知》要求銀行不得以髮卡量、客户數量等作為單一或主要考核指標,長期睡眠信用卡比例不得超過20%,整改後仍超出該比例的銀行不得新增髮卡。未來銀保監會還將動態調降長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標準,不斷督促行業將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部分銀行存在信用卡業務合作行為不規範、管控不到位,合作雙方權責邊界不清晰等問題。《通知》要求銀行必須通過自營網絡平台辦理信用卡核心業務環節,對合作機構實行統一的名單制管理,明確約定雙方權責。
銀行通過單一合作機構的髮卡量和授信餘額均需符合集中度指標限制,髮卡數量合計不得超過本機構信用卡總髮卡數量的25%,授信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本機構信用卡總授信餘額的15%。
文/本報記者 程婕
關注
向違約客户收取的息費總額不得超過已發生透支本金
目前信用卡領域的消費者投訴主要集中在營銷宣傳不規範、投訴不暢、不當採集客户信息等方面。
在切實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通知》要求銀行不得進行欺詐虛假宣傳、強制捆綁銷售,必須充分披露用卡風險、投訴渠道和解綁程序等,並強化客户數據安全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科學確定信用卡息費水平,提升服務質效,持續採取有效措施,堅決促進信用卡息費水平合理下行。除現金提取業務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違約或者逾期未還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費總額不得超過其對應的已發生透支本金。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數據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徵信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與違法違規進行數據處理的機構開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