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證券4宗違規被責令改正 2人收警示函4人被談話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江西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中航證券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關於對王曉峯、陳騰龍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吳小紅、康雲龍、馬仕東、邢永濤採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航證券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資管業務時存在公司資管產品違規參與結構化發債、債券投資交易管控不嚴、關聯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員執業及離職註冊管理不到位等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七條等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江西監管局決定對中航證券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王曉峯、陳騰龍在各自擔任分管中航證券私募資管業務的高管期間,公司發生上述違規情形,二人對此均負有管理責任。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江西監管局決定對王曉峯、陳騰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司上述違規情形發生時,吳小紅擔任中航證券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康雲龍擔任中航證券資管業務部負責人,馬仕東、邢永濤擔任相關資管產品投資經理,四人對此均負有直接責任。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江西監管局決定對吳小紅、康雲龍、馬仕東、邢永濤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則,恪盡職守,謹慎勤勉,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實體經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淨資產的200%,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淨資產的140%。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於本機構、託管人及前述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並應當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事先取得投資者的同意,事後告知投資者和託管人,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範利益衝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除前款規定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將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直接或者通過投資其他資產管理計劃等間接形式,為本機構、託管人及前述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融資。全部投資者均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且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並且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的資產管理計劃除外。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確保內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內部控制應當做到事前、事中、事後控制相統一;覆蓋證券公司的所有業務、部門和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確保不存在內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經營規模、業務範圍、風險狀況及證券公司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三)制衡性:證券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前台業務運作與後台管理支持適當分離。
(四)獨立性: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應當獨立於證券公司其他部門。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航證券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資管業務時存在公司資管產品違規參與結構化發債、債券投資交易管控不嚴、關聯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員執業及離職註冊管理不到位等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七條等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自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之日起20天內予以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1年11月30日
江西證監局關於對王曉峯、陳騰龍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王曉峯、陳騰龍:
經查,中航證券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資管業務時存在公司資管產品違規參與結構化發債、債券投資交易管控不嚴、關聯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員執業及離職註冊管理不到位等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七條等規定。
王曉峯、陳騰龍在各自擔任分管中航證券私募資管業務的高管期間,公司發生上述違規情形,二人對此均負有管理責任。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王曉峯、陳騰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1年11月30日
江西證監局關於對吳小紅、康雲龍、馬仕東、邢永濤採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吳小紅、康雲龍、馬仕東、邢永濤:
經查,中航證券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資管業務時存在公司資管產品違規參與結構化發債、債券投資交易管控不嚴、關聯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員執業及離職註冊管理不到位等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8]31號)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七條等規定。
公司上述違規情形發生時,吳小紅擔任中航證券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康雲龍擔任中航證券資管業務部負責人,馬仕東、邢永濤擔任相關資管產品投資經理,四人對此均負有直接責任。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吳小紅、康雲龍、馬仕東、邢永濤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1年11月30日